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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0235 (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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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王千維老師民總課輔
時間
Sun Jan 11 12:15:53 2009
to各位學弟妹 我是那幫忙帶課輔的學長 我那天關於慰撫金的部分講錯了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的請求權基礎與財產上損害相同 都是民法184條 195條只是18條所謂的特別規定而已 所以學弟妹在寫題目時 關於慰撫金的部分 可以寫成 由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故受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這樣寫應該才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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