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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rwwDjI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姜世明老師民訴課輔提問及回答 時間: Mon Nov 8 16:02:17 2010 不好意思: 一、因為沒有跟課,所以也不曉得老師現在上課到底上到哪,可以請好心的同學, 將老師目前上過的進度寄到我ptt的站內給我嗎?謝謝。(為便規劃後續課輔進 度) 二、聽同學問,老師上課有講到闡明的東西,不過印像中這應該是下學期談審理集 中化才會教到,剛好有之前修課的同學有寫信來討論問題,也許同學也有相同疑問 ,於此附給同學參考(基本上以下內容現在看不懂也沒關係): 同學提問如下: : 抱歉打擾一下 : 雖然是已經沒修課了,不過最近在念書還是有遇到一些問題 : 想問一下關於闡明的界限, : 記得老師是採限縮的解釋,因為會破壞中立法官的原則 : 老師提出是以訴之聲明作為闡明的界限 : 例如說原告若起訴主張依民法767條,請求返還某一土地 : 老師認為法院不可闡明原告可依照民法第179條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如果以訴之聲明作為闡明的界限,這的確是可以接受的 : 但有疑問的是,當牽涉到侵權責任與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競合案例下 : 原告若僅主張侵權責任之請求權 : 法官可否闡明原告說,他可以另主張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 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舉證責任顯然是較侵權責任輕的, : 這樣法官闡明的話會不會違反公正法官原則? 回答: 您好: 一、基本上,姜教授他的基本思想您要先掌握住,才能姜道一以貫之,他的看法是為了 要達成原告、被告、法院三方之利益平衡,所以才提出以「訴之聲明」作為闡明之原則 性範界,因為原告之訴之聲明原則上象徵了原告他想要透過訴訟所實現的目的。(但請注 意,也只是作「原則性」之範界,因此,保留著於部分案例中之彈性解釋空間。) 二、其次,您所提的問題,姜老師將之歸類為「得闡明的事項」,亦即,這種請求權 競合的案例,典型就是199-1要去處理的,若法官不闡明的話,即構成對於當事人之法律 性突襲裁判,但姜老師提出了8點理由,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制下,似無法像有些論者(邱 聯恭、許士宦、沈冠伶教授)等人強調法官有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之義務。 三、您的問題,轉化成另一種問法,可以問您「法官是否有與當事人討論法律之義務?」 ,95成大法研、98政大法研、三等書記官考試均以此題測驗應試者。有興趣的話可以去 找題目看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4.19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4.194 (11/08 16: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4.19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4.194 (11/08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