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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B 看板 #1CvH7KdG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B 標題: [民訴]許政賢老師民訴課輔(991第六次) 時間: Thu Nov 18 19:45:21 2010 一、時間: 11月26日星期五中午12點30-14點 二、地點: 如故。 三、進度: 共同訴訟 四、討論題目:(電子檔請至數位教學網下載) 因關於共同訴訟,許政賢老師在課堂已作了相當詳盡且清楚的介紹和說明,我們期中 考之後,將盡量避免再講抽象的理論,而直接進入具體個案的討論和解題。 一、甲起訴主張,A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A地 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使丁得以盜挖A地內之砂土出售牟 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A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義,本於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 告二百五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分) (一)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原告與兩名被告均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合意停止經三個月後 ,被告丙聲請續行訴訟,被告丁則在合意後四個月又十日始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丙、丁關 於續行訴訟之聲請,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在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丁出庭主張其係經甲之同意,始挖取A地之砂 石,並無侵權行為之可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被告丙則未出庭,亦未曾提出任何 書狀否認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及事實。在該期日中,原告向法院聲請就其對丙之請求,先為 一造辯論判決,試問法院是否應准許原告之聲請? (三)假設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主張A地為乙單 獨所有,且丙係向乙承租A地,甲既非A地之共有人或出租人,自不能為任何權利主張。丁 則未聲明上訴。試問,第一審判決關於命被告丁給付之部分,是否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先行 確定?(99司法官) 二、乙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之債權人甲主張乙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權 予丙,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 存在。請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提起之確認消費債權不存在之訴,如丙就該債權不存在一事並無爭執,甲得否僅以 乙為被告? (二)甲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丙敗訴,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93律師) 三、甲於民國96年1月1日死亡,問: (一)如甲遺有土地一筆,經甲之繼承人乙、丙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丁主張其為甲婚 外情所生子女,且提出甲生前按月撫育事實之證據資料,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該筆土地。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如甲遺有債務200萬元,債權人戊先以乙為被告,訴請乙清償,但經法院以該債務業 經乙全數清償而消滅為由,判決戊敗訴確定。嗣後,戊復以丙為被告,訴請丙清償。於該 訴訟中,戊隱匿前述乙、戊確定判決之事實,而丙則表明乙亦應繼承系爭債務。乙、戊之 前訴訟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為何?受訴法院就戊、丙之訴訟,應如何審理及判決?(12分 )(98司法官) 四、甲將其相連之數間平房分別出租與乙、丙、丁、戊。由於承租人乙等皆數月未繳房租 ,甲乃以乙、丙、丁、戊等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房租之訴訟。於言詞辯論時,乙主張:「 其所承租的平房屋頂嚴重漏水,經承租人乙等定期催告修繕,甲置之不理,乃由乙及丙、 丁、戊出資僱工修繕,支出之費用足可抵數月房租」。同時提出四人具名之催告函及修繕 費用收據,丙則主張:「就是這理由不繳房租」。而丁則默默不語。戊則極力主張:「房 租都按月交予甲」。試問:乙以上之事實主張及證據的提出,對丙、丁、戊各有何種訴訟 上的效果?(25 分)(92司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