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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wwZw5D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姜世明老師民訴課輔(991第七次) 時間: Tue Nov 23 19:43:51 2010 一、時間、地點如故。 二、討論例題如下,請欲出席的同學列印帶來,另下次上完之後,就交由 另二位學長姊來續行課輔,故同學有什麼問題想當面問我的話,請把握下 次機會。(其實也沒有什麼好把握的啦,大家也可以問其他二位) 範圍:當事人適格 一、何謂當事人適格?下列情形是否當事人適格?(25分)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乙不同意分割,甲遂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二)甲基於買賣契約,訴請出賣人乙移轉登記土地給甲,訴訟中乙將土地過戶登記給丙。 甲仍對乙繼續訴訟。 (三)已被宣告破產之甲對於應收歸破產財團之債權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 (四)乙作假買賣脫產給丙,甲對乙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訟。 二、甲主張伊為乙打傷,訴請乙賠償損害。乙抗辯打傷甲之人為丙,與乙無關,故甲應以 丙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云云。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確為丙所打傷,乃以當事人 不適格為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查法院判決所持之理由,是否正確?試附具理由說明 之。 三、 A 有限公司經營運送業務,主營業所設在台中市,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其負 責人甲的住所地為彰化縣員林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因客戶B 股份有限公司(主 營業所設在雲林縣斗六市,屬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負責人乙的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 ,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尚未給付前年10 月委託A 公司運送二批貨物的費用,以及 另一客戶丙(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尚未給付前年12 月委託A 公司運送一批貨物的費 用。今甲以自己為原告,以B 公司及丙二者為共同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 分別給付A 公司上開積欠的運送費用及遲延利息。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2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204
StevenWa:期末的文章部分,會請朱、楊二位幫大家整理要念哪些 11/23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