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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6i9wHA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邱聯恭教授學說補充(邱派所建構的事前、事後程序保障) 時間: Wed Dec 29 13:09:11 2010 事前的程序保障(民訴法67-1、254Ⅳ)、事後的程序保障(507-1),大家應該已經有所認識 ,大家也應該念過以下的判例: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號判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 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 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 共有人之姓名。 但邱聯恭教授對此一判例是有提出批判的,氏提出之批判如下: 邱派學者對於民法821認為係法定訴訟擔當的前提下,必須輔以事前的程序保障,即法 院透過民訴法67-1職權通知未起訴的共有人參加訴訟,但若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法院又如何職權告知參加訴訟呢?因此,邱教授認為此一判例係形成於舊法時代,似未 意識到其餘未起訴原告(實質當事人)之程序權保障的問題。(邱聯恭/許士宦,口述民事訴 訟法講義(一),2009年筆記版,頁2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6.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