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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ek_kYF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99下許政賢老師民訴期中考暨新ppt公告 時間: Mon Apr 11 20:11:23 2011 大家好: 一、新的民事訴訟法上課講義(新民事證據法)已上傳教學網,請各 位前往下載之。 二、期中考事 (一)時間 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點10分至12點 (二)地點 原上課教室 (三)注意事項 1.可攜帶「無註記」的乾淨法典出席應試,並請同學相互通知。 2.考試範圍請注意老師於課堂上的宣布。 3.若對於考試上面具體的問題需要有人討論的話,非常歡迎您 利用電郵與我連繫(96651015@nccu.edu.tw),但煩請您先自我 介紹一下您是哪個班的哪位同學。 最末,恭喜各位進入「新民事證據法」的領域,以下一則小故 事,供各位參考: ------------------------------------------------------ 新民事證據法序曲 一九九二年的秋天,一個來自典型傳統大陸法系的學生小馬,在美國留學law school 的 民事訴訟法課後,向來自不同國家的同學訴說其最近的煩惱:小馬的家中最近發生了火災 ,原因是客廳中處於待機的電視,突然起火燃燒,導致全家付之一炬。嗜訟的美國同學 Marcus,馬上建議小馬告那個該死的電視製造商,訴請損害賠償。小馬說:「我也想告, 問題是即使依商品製造人責任訴請,我如何證明瑕疵存在,該瑕疵與起火有因果關係,連 家中財產之存在及價值,我都不知該如何證明」。Marcus 回道:「你顯然白學民事訴訟 法,起訴後依Discovery 要求被告開示其關於該商品的設計及製造資料,以及有關其商品 行銷後所發生的類似意外的抱怨資料著手啊。而且剛才課堂才提到,民事的證明度只要求 證據之優勢,又不要求超越合理的懷疑,應該沒有那麼困難才是。」小馬白了Marcus 一 眼,冷冷地說:「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證據蒐集權,被告沒有義務提 出那些資料給我;而且,我必須負的證明度,以英美法系的詞彙,係幾乎相當於超越合理 的懷疑,必須使法官確信我所請求的要件事實為真實存在」。Marcus 不好意思地說:「 我知道了,你們採糾問式的審理,法官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發現真實對不對」。小 馬無力地說:「大錯特錯! 在辯論主義之下,事實證據的提出係當事人的責任,法官雖獨 占調查證據的權力,但無主動調查證據的義務;雖然我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但是聲請的要 求十分嚴格,基本上你所提到的資料很難通過聲請要件的審查;即使通過了,法官有相當 的裁量空間決定是否調查,在法官案件量多、結案壓力大的現實下,法官大概會回我提出 證據是你的責任之類的話,他會願意調查的機率十分地低」。 在旁一向驕傲的法國同學Lagarde 接著說:「有沒有人死傷?有的話請提起刑事告訴,讓 檢察官去調查證據就好了,本偉大的法蘭西共和國的公民,雖然在民事訴訟上面臨了相同 的問題,但大部分的侵權行為訴訟,都是附帶於刑事訴訟提起,利用檢察官廣泛的權力來 蒐集、調查證據,證明的問題交給檢察官去煩惱就好了。」小馬不高興地說:「多謝關心 ,幸虧無人傷亡」。平時一向有禮寡言的日本同學高橋難得地開了口:「在日本原告於現 代型訴訟中的證明問題,的確造成相當大的困擾,最近日美關係構造協議中,美國即指控 我國由於依請求數額比例徵收裁判費所造成的裁判費過高、當事人無證據蒐集權所造成的 舉證困難等因素,導致我國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形同具文,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法在訴訟上 擊倒大企業,使日本企業較美國企業不必為其事業活動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享受不公正的 優勢,形成不公平競爭。不過,我國學者及法官透過判例學說的發展,一方面經由允許將 證據保全制度作開示之運用等方法,為當事人擴充蒐集證據的手段;一方面透過『表現證 明』、『事案解明義務』及『證明度減低』等理論,試圖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我知道 小馬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深受我國學說及判例的影響,或許我可以幫忙蒐集一些資料,想辦 法說服法官對既有法條作比較活潑的解釋。」Marcus 聽說,一臉疑惑的表情問到:「什 麼? 證據保全作開示運用? 連在Discovery 制度最為發達的美國聯邦法院都不允許這樣的 流用,而Discovery 制度都沒有的日本,怎麼這樣搞。」畢業於牛津大學的英國同學 Levine 此時插道:「不會呀,英國的Discovery 制度也不錯,而且我國在1970 年後,就 允許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訴訟,在起訴前透過傳統證據保全之程序作證據的開示運用 。至於我國和美國不同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起訴狀的要求程序,而且我國在1970 年 後,就允許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訴訟,在起訴前透過傳統證據保全之程序作證據的開 示運用。至於我國和美國不同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起訴狀的要求程度不同,我在此先 賣一個關子,有興趣的人,去看一看英國法、美國聯邦法及美國紐約州的立法就此問題所 形成的美麗光譜應該就會瞭解問題的核心。」用功的高橋暗暗地記下實力超好的Levine 所給的暗示,決定好好研究這個有趣的問題,為母國正如火如荼進行地引進英美法系 Discovery 的議題,作出貢獻。而有著實際麻煩的小馬則尚無餘裕想那個問題,首要之急 ,是先和高橋請教日本就擴充當事人證據蒐集的手段及減輕證明責任所發展出的判例學說 。Marcus 則開始反省自己對外國法制的一無所知,決定開始進行比較民事訴訟法的研究 。Levine 趕著去圖書館為英國Woolf 法官所籌劃的司法改革撰寫研究報告,除了巴黎出 身的Legarde 只想著趕快去享受美麗的陽光及香醇的咖啡,一群同學在告別後的路上,有 著不同的心事。【以上引自: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頁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5.9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