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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gwE7cd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課輔回答:97司法官第四題訴之變更追加題目是否出錯?! 時間: Mon Apr 18 10:35:49 2011 甲依買賣契約關係,以出賣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汽車一輛,第一 審法院判決乙應將該買賣標的物汽車交付甲,判決後第二天,該買賣標的物之汽車因遭法 院拍賣而陷於給付不能,試就下列問題分別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25 分) (一)如乙未上訴,甲提起上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二)如乙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 損害。(97司法官第四題) ============================================================================= 有同學來信問到: 第(二)小題中問到:若乙提起上訴,甲在第二審程序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怎麼 可以做訴之變更追加呢?!不是應該是「上訴人」才能做嗎?! 這樣的誤解,對於初學者而言,是常會有的困惑之處,一般「考試用書」都沒有寫到 這麼清楚,我也順便查閱了我手邊目前坊間最暢銷的民事訴訟法參考用書(最新版), 好像也沒有提供答案。這個問題我記得在課輔時有特別強調過,其實在楊建華/鄭傑夫 老師合著的「民事訴訟法要論」中,有所說明,摘錄如下,以供各位參考: 「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之人為上訴人,其相對人為被上訴人。 兩造均提起上訴者,兩造均為上訴人,亦各為被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中雖稱為上訴人或 被上訴人,惟其在第一審之原告或被告地位,於第二審程序中依然存在,故原告於第二 審仍得為訴之撤回或訴之變更追加,被告亦得提起反訴(民訴法§262、§446)。」(楊建 華/鄭傑夫,民事訴訟法要論,98年10月,頁4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17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