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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qaDcZt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訴訟上和解之補充實務見解、考題 時間: Tue May 17 17:44:02 2011 一、補充考題: 甲與乙二人一起逛街,被酒醉之丙駕車撞上,甲和乙皆受傷,甲向丙請求賠償新台幣(下 同)六十萬元,乙則向丙請求賠償五十萬元,但丙拒絕賠償,甲乃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 丙應賠償甲六十萬元,訴訟進行中乙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輔助甲。言詞辯論時,法院勸諭兩 造和解,丙表示願意賠償甲三十萬元,乙亦要求和丙和解,丙表示亦願意與乙以二十五萬 元成立和解。甲、乙皆同意而和丙成立和解。問:甲、乙和丙之和解效力如何?若和解後 丙僅給付甲、乙各十萬元,並拒絕給付剩餘和解金額,因此,甲和乙又共同為原告向管轄 法院起訴,主張依原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丙應賠償甲六十萬元,賠償乙五 十萬元,問:甲和乙之訴是否合法?(100年北大法研民事法律組/疑似為張文郁老師命題) 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女性),於強制執行中,經推事勸諭和解,乙之夫丙參與和解,約定 願負連帶擔保責任,於三個月內全數清償,甲乃撤回執行之聲請,嗣乙不履行債務,問甲 可否聲請法院逕對丙為強制執行?(71司法官強制執行法) 簡答如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八)謂:在執行法院成立之和解,為訴訟外之和解,無 執行力。但因該和解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當事人仍須受其拘束。執行法院亦得勸告當事 人依照和解了結。因此,甲不可聲請逕對丙為強制執行。 二、補充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五○二號判例: 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 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 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 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 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 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或訴訟之某 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 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條第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6.133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6.133 (05/17 17: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6.133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6.133 (05/17 17:49)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6.133 (05/17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