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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sxAihl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許士宦師) 時間: Tue May 24 21:29:11 2011 一、今天課輔有提到,許士宦老師有出過一則考題(98上台大民事審判實務),題目如下: 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應如何修正始符合其立法意旨 ? 因此這一則判例的號碼和內容等於是學民事訴訟法的abc基本常識,請同學務必記得, 你可以用仔仔周渝民的身高體重來幫助記憶。這則判例的內容如下: 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謂繼受人,依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六七號判例意旨 ,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 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 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所謂對人之關係與所謂對物之關係,則異 其性質。前者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義務關 係,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倘以此項對人之關係為訴訟 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亦指此 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後者則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 之權利關係而言,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離標的物,其權 利失所依據,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其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 物之人,均包括在內。本件訴訟既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以對人之 債權關係為其訴訟標的,而訴外人某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並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 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訴外人某。 二、許士宦老師認為既判力之主觀範圍未必等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此一觀念氏甚為重視 ,台大法研民法組、商法組,幾乎沒隔幾年許老師就會考這個問題,去年年底許老師又在 民訴研討會提出此一議題的報告,可見得許老師非常喜歡這個問題,許老師的大致看法, 我們簡要說明如下: 許士宦老師:既判力與執行力係不同之制度(兩者範圍未必相同) 下參:許士宦,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法律構造,載於:訴訟參加與判決效力,2010年12 月,一版一刷,頁67-68。 向來認為,確定判決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與其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一致。此項見解似未探究既 判力與執行力兩者之制度旨趣及作用互不相同。 一、既判力:法的安定性 既判力係於前訴維持前訴確定判決之公權判斷,以確保法的安定性。 二、執行力:受合目的性的理念所指導(迅速滿足債權人之執行債權) 執行力則係於前訴與強制執行之關係上,強制實現前訴判決所命給付之內容,而受合目的 性理論所指導。 簡單地說,許教授認為,關於執行力對訴訟標的物特定繼受人之擴張,應認為不論本案請 求之權利在實體法上之屬性為何(究為物上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只要原告對於受讓標物 之第三人及被告,均可主張本案請求應受保護,而該第三人並無足以對抗或阻止原告請求 之實體法上地位時,本案給付判決之執行力,即可擴張於該第三人。 三、通說(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認為,若訴訟標的物之繼受人在實體法上受有善意受 讓之保護,則應認為此時之既判力不及於該繼受人,免得訴訟法上規定去架空實體法上善 意受讓之制度(編按:另吳從周教授倡議應採所稱之「雙重善意說」。)但許士宦教授有 不同看法,許師較側重於訴訟法之價值,既然,新法增設67-1(法院職權告知訴訟)及 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那麼,不論該繼受人是否受有善意受讓之保護,既判力應均及 於該繼受人。此一概念考在今年的台大法研民訴法考題中,以下考題供參: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並返還A地與甲。其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之A地所有權登記有無效事由,甲仍然為A地之所有權人,乙無 權占有A地云云。訴訟繫屬中,乙將A地出賣給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占有予丙 。問:(25%) (一)甲如獲得勝訴判決,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此是否因丙主張其為善意之第三人而 有所不同? (二)關於甲就A之所有物妨礙排除及返還請求,丙得否或如何再事爭執?(100年台大法研民 法、商法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03.17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0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