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onado:ㄟ?我以為你沒有在三X做了耶... 140.122.97.202 04/13
最近有間公司,他們員工對它的形容是
“媽的,公司快變成監獄了“
雖然,做一行怨一行,抱怨多少會有
但這樣的形容詞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原因是:
因為前一陣子公司內部刮起熱烈的團購風
從花蓮的提拉米蘇,到石門的劉家肉棕
反正只要可以宅配的,什麼都有人在買
不曉得為什麼傳到行政部門的大頭耳中
認為此舉嚴重影響辦公室秩序及辦公效率
於是就發了篇電話紀錄:
時間:94.04.11 發話人:總經理特別助理王小姐
公佈人:績效執行組長陳榮華
內容:
“自即日起,除與作者往返信件外,
個人帳單、信件、包裹等公司將不再處理。
快遞、宅配不得進到公司大門內,請於中午休息
或下班後,自行與業者約定時間地點交付,門市不再代收。
另外,花束、食物等可能影響辦公室紀律及效率者,
無論任何時間均嚴禁攜入公司。”
原本這裡所有信件都會由門市部送往行政部
再由行政部門的人針對各部門加以分類
由各部門的人前去領取發放
但現在,除了所謂的作者來函外,其餘的信件將直接留在門市部
或放置於行政部門口,由個人自行前往領取﹙不另行通知,且領取時間
限定中午休息時間或下班後﹚
若10日後無人領取,則他們有權自行處理﹙即丟棄﹚
依照大頭的構想,那麼有幾個問題就出現了:
首先,他們如何分辨什麼是作者來函﹙除了明顯的帳單外﹚,
雖然當下就有人提出質疑,大頭的答覆是「我們自有辦法」
那是不是就意味著,他們可能會拆閱個人信件。
其次,如果沒有無人通知,那麼就不會知道個人是否有信件來到,
且依照此規定,行政部門既不將各部門來信分類,更遑論按時間分類
那麼所謂10日期限該如何計算?而信件屬個人財產,雖說規定上有寫著
會置於何處,但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處置﹙丟棄﹚?
且若因此而造成個人損失,是否可向公司求償?
我真是徹底敗給了這項規定
好像真的只有監獄才會幹這種事
把員工當小學生一樣的管教﹙非管理﹚
所以在此向最近正在尋找工作的同學提醒
這家在復興北路中山國中站旁的公司,最好……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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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你要告我毀謗!我可沒說你就是那間成立很久的三咪小朋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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