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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間公司,他們員工對它的形容是 “媽的,公司快變成監獄了“ 雖然,做一行怨一行,抱怨多少會有 但這樣的形容詞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原因是: 因為前一陣子公司內部刮起熱烈的團購風 從花蓮的提拉米蘇,到石門的劉家肉棕 反正只要可以宅配的,什麼都有人在買 不曉得為什麼傳到行政部門的大頭耳中 認為此舉嚴重影響辦公室秩序及辦公效率 於是就發了篇電話紀錄: 時間:94.04.11 發話人:總經理特別助理王小姐 公佈人:績效執行組長陳榮華 內容: “自即日起,除與作者往返信件外, 個人帳單、信件、包裹等公司將不再處理。 快遞、宅配不得進到公司大門內,請於中午休息 或下班後,自行與業者約定時間地點交付,門市不再代收。 另外,花束、食物等可能影響辦公室紀律及效率者, 無論任何時間均嚴禁攜入公司。” 原本這裡所有信件都會由門市部送往行政部 再由行政部門的人針對各部門加以分類 由各部門的人前去領取發放 但現在,除了所謂的作者來函外,其餘的信件將直接留在門市部 或放置於行政部門口,由個人自行前往領取﹙不另行通知,且領取時間 限定中午休息時間或下班後﹚ 若10日後無人領取,則他們有權自行處理﹙即丟棄﹚ 依照大頭的構想,那麼有幾個問題就出現了: 首先,他們如何分辨什麼是作者來函﹙除了明顯的帳單外﹚, 雖然當下就有人提出質疑,大頭的答覆是「我們自有辦法」 那是不是就意味著,他們可能會拆閱個人信件。 其次,如果沒有無人通知,那麼就不會知道個人是否有信件來到, 且依照此規定,行政部門既不將各部門來信分類,更遑論按時間分類 那麼所謂10日期限該如何計算?而信件屬個人財產,雖說規定上有寫著 會置於何處,但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處置﹙丟棄﹚? 且若因此而造成個人損失,是否可向公司求償? 我真是徹底敗給了這項規定 好像真的只有監獄才會幹這種事 把員工當小學生一樣的管教﹙非管理﹚ 所以在此向最近正在尋找工作的同學提醒 這家在復興北路中山國中站旁的公司,最好……別來 -- 什麼?你要告我毀謗!我可沒說你就是那間成立很久的三咪小朋友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0.88
leonado:ㄟ?我以為你沒有在三X做了耶... 140.122.97.202 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