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部份法律服務社行政人員及學會人士要求,我定於一天後刪除原文,
並身為法律服務社之一員,就公開“案件大致情形“一事(我並不承認我有
公開詳細內容、細節部份,除了“當事人為【政大法律系】“以及“契約書
尚未明示演藝人員人選-包括任何預備人選-“二者外,因為我相信任何本系
讀者不論案發前或案發後都會覺得此處顯有問題)對法律服務社致歉。但是
,這裡不是法律服務社社板,我主要是因我是財經法組三年級同學所以才在
版上留言,身為法律系學生,我提出以下聲明:
1.對於學會成員的態度表示強烈不滿;學會成員至本組諮詢時,並未事先告
知不欲列為法服社案件報告內、此亦顯然暗示不願曝光之意思,直到昨天
晚上回寢室後才“陸續“得知。理由不外是不希望聽到非相關人士之非議
,這種“臭屁股、怕人掩(口鼻)“(閩南語俗諺)之態度,實在可議!
也徒得欲蓋彌彰之實。雖然本屆系學會係保證當選,但也不應以政見未列
等理由規避原則上一個系學會應承當之任務、即學會事務透明化。雖然學
會找那家公司是屬於學會政策(除非有類似投標、議價等相關規定),其
他同學應不置可否,但一紙契約事關同學、甚至全系師生權益(因剛說過
了,當事人之一是“政大法律系“而非“政大法律系學會“,而且籌備經
費也不完全是由學會成員所支付),有這種疏失全系師生理應有知的權利
──不論事件是否已塵埃落定、或者發展成對本系有利的結果。
2.對於學會之不完美行事及學會常設監督機制(應是系代擔綱吧?之未發揮
理想功能表示遺憾。
附帶說明︰本文個人不刪除,是否適宜留在班板,乃板主自行斟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