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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anLin (遺失的彩畫)》之銘言: : 就算當他是變態,刑法都不能處罰思想犯,你憑什麼處罰或限制他的自由? : 如果你指的是同性性交很變態,那此種事涉隱私權的事,你沒權利指責, : 國家也不能在無明顯重大法益下去管! : 而一個人決定他的性傾向,決定他愛的人,又侵害何種法益? : 什麼又是抽象變動的法益?是你的畏懼?還是不良的刻版印象? : 憲法保障一個人的自由,也包括他的性向自由! : 憲法保障一個人的平等,也包括不因性向而受歧視! : 尤其憲法更保障一種多元價值相對的寬容體系! : 美國Romer v. Evas一案,同性戀平權獲得初步進展. : 北歐諸國已承認同性戀合法伴侶關係,荷蘭也立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 雖然我認為婚姻有其生物繁衍機能,而反對同性戀享有婚姻. : (Plato是以種族存續反對同性戀,因為這樣有礙他的理想國創建) : 但不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就該被歧視,毋寧是一個多元社會下的一環罷了. : 早年我也很歧視同性戀,但在看了些小說報導, : 發現他們只是愛的性向和我們不同而已. : 而這種"真愛",就如Plato也不能否認而說過:其實,那也是一種靈魂的相契. 我不清楚同性戀合憲性問題,但只是想到相關幾個問題.... 1.若以類似自由角度來看,是否應允許雙性戀結婚?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顯更應允許? 或甚至是多妻多夫........ 2.同性戀合法婚姻當有下一代的渴望時,應該可以收養子女吧?!.... 許多專家都已經說明,一般情況下,單親家庭對於子女有負面影響,則何況是 “我有兩個爸爸“、“我有兩個媽媽“的小孩....? 3.“靈魂相契“時間有長有短,長者可至所謂“生生世世“,但短的呢?是否可以“ 靈魂不相契“為婚約解除條件?“咱們緣份已盡,來日方長,你我"前途"似錦....“! 又此時子女作何因應? 4.綜合以上三點所衍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