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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wguitar (為誰辛苦,為誰忙?)》之銘言: :  消基會表示,拍賣網站不單是提供買賣的平台,更要負商品的管理責任,所以若是民 : 眾買到假的名牌貨,網站必須負連帶責任。 嗯..我蠻好奇消基會這樣認定,法理基礎何在的? 或是說他是從那個點切入然後作出這樣的結論的? 我贊成平台應負擔一定之責任, 但其中法律關係應該搞清楚點, 要有明確的法理依據吧.... 有興趣的話,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我是比較想知道本班民法大師熊小姐(如果她還會看這個版的話) 她的見解如何.... : 糾紛不予理會,程仁宏表示,根據消保法規定,特殊買賣(包括網路交易)的交易商 : 品,若買家在7天以內後悔,可以無條件要求退貨;但民眾若是買到假貨,則不受7天 : 的限制,隨時可以向賣家提出退貨要求,但若是此時買家已經找不到賣家,提供平台 : 的拍賣或購物網站就必須負連帶責任。 我想這邊消基會應該清楚的跟消費者說明, 是不是在一般「非專業」的賣家, 例如像我這種評價不到十的,也有這種無條件解約權的適用? 常常在BBS上看到只要討論到網路拍賣, 就往往會有人急著跳出來說可以主張無條件解約權, 但他們也往往忽略了法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這個要件, 消基會或消保會每次就相關事件發表聲明時, 也沒有明白地說明,這樣子似乎有點誤導消費者之嫌, 又或者,消基會置法條明文於不顧? 我認為這個部分很值得討論,尤其是: 在我國現行消保法郵購買賣的明文定義下, 到底怎樣的程度才算是所謂的企業經營者而有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呢? 看評價(或是成功交易數)多少?看每固定期間之收入? 到底界線何在?如何解釋始可兼顧兩造之利益? 或是為了所謂保護消費者這個目的, 我們可以將之無限上綱到超越法律明文? 嗯..有興趣的,討論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1.1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