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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教授校內駕車撞傷人,法院判賠18萬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政治大學一名(鍾姓教授)因為在校內駕車撞傷一名政大女員工,導致對方左臀和左腿受
傷,女員工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鍾姓教授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內
總計70萬元,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鍾姓教授應該賠償18萬元,不過案件
還可以繼續上訴。 (陳鳳如報導)
原本在政大社資中心任職的(吳姓女子)在起訴時指出,民國90年10月間,她走到政大
(果夫樓)前的人行道和弧形車道入口會合處時,突然被鍾姓教授所駕駛的自小客車撞
傷左臀和左腿,導致她左腳骨折,左腰以下整條左腿酸痛,必須接受復健,吳姓女子並
且指控(鍾姓教授)在案發當時沒開車燈、又逆向行駛,所以應該賠償給她70萬元,案
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鍾姓教授表示,他並沒有在校園內逆向行駛,應該是吳姓
女子自己走路不小心才會撞到他的車,鍾姓教授也否認有任何過失行為,不過,合議庭
依照警大所做的肇事原因研判分析認為,這起事件是因為當時夜間下雨視線差,鍾姓教
授又沒有注意車前的狀況,才會發生,因此,鍾姓教授必須要對原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給原告新台幣18萬4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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