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科
、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
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
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
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
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
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
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
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
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
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3.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免試條件: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
上,有證明文件者。
2.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
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其中
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件者。
3.有外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三、及格標準: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四、應試科目: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1.普通科目:
(1)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2.專業科目:
(3)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4)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5)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6)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7)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8)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
產及贈與稅法)。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一條,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
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1)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2)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3)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4)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
產及贈與稅法)。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
試者,其應試科目:
(1)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2)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
產及贈與稅法)。
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三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稅務法規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
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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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正心 靄靄雲林 格物致知 誠意正心
修齊治平 茹古涵今 鍛鍊體魄 日新又新
弘我斯文 振我國魂 師生一致 捨己為群
止於至善 義德之暾 以光我校 以照乾坤
--正心中學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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