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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之法令分析探討 【1】 容積移轉之定義: 容積移轉或發展權移轉,係指一塊基地的開發或建築的一部份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土地。 也就是說,地主可以購買或將自己所傭有土地隻部份或全部發展權移至另一基地上。 【2】 容積移轉之目的: 容積移轉之實施,是企圖同時解決地主間因使用分區管制所產生的不公平及土地使用效率等雙重問題。 也就是在限制發展區中被限制發展的地主能獲得相對數量的發展權,以彌補其被限制開發的權利,在發展地區,開發者可以藉由購買容積率而提高開發利潤;而公部門不但可以節省財政負擔,還可以對敏感用地的保護與輔助都市計畫事業,以及施行成長管理計畫,避免都市無次序的蔓延。 【3】 容積移轉之預期效益: (1) 對於具有歷史文化保存之古蹟土地方面 (2) 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用地取得方面 (3) 改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缺失方面 (4) 節省國家的財政負擔,提身國家競爭力 (5) 在限制發展區的維護方面 (6) 尊重憲法和司法的效力方面 (7) 對土地利用方面 (8) 既得利益和損失者的均衡 【4】 容積移轉之相關法令: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3)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4) 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要點 (5) 台灣省以建築容積移轉方式協助取得既成的道路用地作業要點 (6) 都市更新條例 (7) 大稻埕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案 【5】 容積移轉之法令分析: (1) 相關法令的適用性問題 由於目前和容積移轉相關法令就有七條以上,所以從法條的規定看來,對於接受區接受基地的上限及移轉的方式個有所不同或是重覆,因此要針對哪一條法令使用,就會有解釋上的困惱。 (2) 容積接受地區的指定 (3) 容積分次移轉的問題 『1』有限定使用期限:會降低購買意願 『2』無限定使用期限:會造成容積移轉的投機行為 (4) 課徵相關稅賦及回饋問題 容積移轉之發展權本身不具不動產物權特性,勢無法對擁有者課征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因此如何課稅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5) 容積移轉量的變換問題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十條內容: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年送出基地之公告現值 / 申請容積移轉當年接受基地基地之公告現值) (6) 登記問題 (7) 如何建立政府的作業窗口 (8) 相關立法與修法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6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