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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借書管理規則 一、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方便讀者借閱館藏資料, 促進圖書有效管理,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借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二、凡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之學生,均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借閱本中心所藏圖書資料。 本院以外之學生,如欲借閱,以有修習基礎法學組相關課程者為限。 本院之教師以及本中心之研究生如有正當理由,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三、借書人應憑學生證借書,詳細填寫借書單,並留下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位址。 四、本中心館藏資料採行開架式,借閱人應自行選擇所需圖書,向值班人員辦理手續。 但下列資料不予外借: 1 貼有紅色標籤之書籍 2 博碩士論文 ꄠ3 尚未編碼建檔之書籍 因修課之特殊需要,而經本中心老師特許者,不受前項三款之限制。惟大理院相關之 資料,仍限當天返還,冊數由值班人員視情況准否,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   前項情況如有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於當天返還者,經值班人員同意後,得於次日返 還。如次日本中心未開放,應於隔日立即交還給本中心各老師或各研究生或系辦,逾期 者按第十條之規定處罰之。 五、借書人借書冊數及借期如下: 1 研究生借書總冊數以五冊為限,借期二週。 2 大學部學生借書總冊數以三冊為限,借期一週。 六、借書人擬借之書籍已為他人借出者,得先行向值班人員辦理預約或上網辦理預約; 本中心於該書預定到期日屆滿之日起,預約書保留時間五天,逾期除不予保留外並累計 其爽約記錄,每學年爽約滿三次者,停止其借書權三個月。 七、借書人應憑證親自辦理借書手續,如委託他人辦理借書,需填具委託書,註明委託 人、被委託人、委託代借圖書書名,並檢附委託人之學生證及被委託人之身分證件,方 得辦理,對證件不齊之委託借書案,本中心有權拒絕。 八、借書人借書到期仍需閱讀時,可攜帶欲續借圖書或登錄號及學生證辦理續借,續借 以一次為限,續借期限不分研究所或大學部皆為一週,續借時如已有人預約該書應即歸 還;如無法親至本中心辦理續借,可於值班時間電話辦理或上網辦理;電話續借時如已 有人預約該書應即歸還,如因此而致逾期,悉依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九、本中心對所借出之書籍,如有必要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十、借書人所借之書籍借期已滿,或有第八條情形,仍不歸還時,本中心得按日課以滯 還金。滯還金每書每逾期一日新台幣五元。如不願繳納者,可選擇停止借書權之處罰以 代替滯還金之繳納。折算標準為每十元停止借書一個月。   大理院相關書籍,如違反第四條之借閱規定,按其情節之輕重由本中心主任決定處 罰之內容,必要時得處以永久停止借書權。 十一、借書人所借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損害情形及遺失。如 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辦法如下:   由借書人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處所、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 書籍賠償。   應賠償之書籍如不再版或一時無從購買時,借書人應以現金賠償之,其計算標準準 用「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圖書遺失賠償計價標準」相關規定處理。   借書人接獲本中心賠償通知後,應於三週內完成賠償手續,學生由其獎學金或公費 內扣除,如無公費或獎學金者則向其家長或監護人追償;研究生如有工讀金,則通知助 教或其老師由其工讀金中扣除。 十二、借書人如有第十條所稱滯還金或第十一條之遺失、污損賠償費用未繳清,本中心 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 十三、本規則有關期限之規定準用「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借書逾期日數核計標準」之規 定。但是如遇本中心未開放之日,未能及時還書者,得以書面投遞於基法中心或上網站 宣稱還書,待次一開放之日時,再行還書,其還書日期視為宣稱還書之日。 十四、本規則有關上網處理之事項,其管理要點另行公佈之。 十五、本規則經本中心主任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