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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退學...違法!
時間: Thu Jul 26 20:46:27 2001
高等行政法院:
學校退學規定應有法律規範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二件有關學生因有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
並被退學等的行政訴訟案,做出判決。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關學
生退學事項應有法律規範,否則,將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
保留」原則。本案仍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三時是在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高
等行政法院址舉行一週年的記者會,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庭長兼發言人
張瓊文是在記者會中,做出表示。
張瓊文表示,有關學生退學的事情,應由法律來規定,而在大學法
與學位授與法中都沒有規定那些情形是必須要退學。
她並指出,既然大學法與學位授與法都沒有這樣規定,學校如以其
學則來訂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並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教育部不同意行政法院學生不及格不退學看法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教育界今天出現重大事項,針對因成績不及格達二分之一被退學的學
生申請行政訴訟獲准,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學分成績退學的規定是為了
維持學術品質的重要自治事項,應不容任意侵犯,和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否則大學自治將受到嚴重傷害。
教育部發表四點聲明。
一:各大學學則所訂的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不及格退學的規定,屬於大學對
學生修習成果及畢業條件的規範,該等涉及對退學條件的限制,發生限制
畢業的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畢業的條件屬於大學自治權範疇,此乃大法官釋字三八0號、
四五0號函解釋理由書載明。
二: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
學教育而言,應該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
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的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
權。]其自治權的範圍,應該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的學術重要事項,大學
法未定有明文,然而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也屬於學術的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的範圍,所以在大學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下,大學學術自由為法
律保障事項,不能同意違法的判決。
三:大法官釋自三八二號解釋[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份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
院,對方於其中涉及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的選擇,應尊重
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熟知所為的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
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四:教育部尊重學生應有就學權益,也尊重學校就此一案件是否提出上訴的
決定,但大學非選擇教育,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培育更有創造力的優秀人
才,以提高學術品質,應予大學更大的自主權。
《最後編修日期:07/26/2001 21:23:22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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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
學校退學規定應有法律規範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二件有關學生因有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
並被退學等的行政訴訟案,做出判決。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關學
生退學事項應有法律規範,否則,將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
保留」原則。本案仍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三時是在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高
等行政法院址舉行一週年的記者會,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庭長兼發言人
張瓊文是在記者會中,做出表示。
張瓊文表示,有關學生退學的事情,應由法律來規定,而在大學法
與學位授與法中都沒有規定那些情形是必須要退學。
她並指出,既然大學法與學位授與法都沒有這樣規定,學校如以其
學則來訂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並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教育部不同意行政法院學生不及格不退學看法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教育界今天出現重大事項,針對因成績不及格達二分之一被退學的學
生申請行政訴訟獲准,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學分成績退學的規定是為了
維持學術品質的重要自治事項,應不容任意侵犯,和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否則大學自治將受到嚴重傷害。
教育部發表四點聲明。
一:各大學學則所訂的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不及格退學的規定,屬於大學對
學生修習成果及畢業條件的規範,該等涉及對退學條件的限制,發生限制
畢業的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畢業的條件屬於大學自治權範疇,此乃大法官釋字三八0號、
四五0號函解釋理由書載明。
二: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
學教育而言,應該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
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的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
權。]其自治權的範圍,應該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的學術重要事項,大學
法未定有明文,然而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也屬於學術的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的範圍,所以在大學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下,大學學術自由為法
律保障事項,不能同意違法的判決。
三:大法官釋自三八二號解釋[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份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
院,對方於其中涉及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的選擇,應尊重
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熟知所為的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
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四:教育部尊重學生應有就學權益,也尊重學校就此一案件是否提出上訴的
決定,但大學非選擇教育,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培育更有創造力的優秀人
才,以提高學術品質,應予大學更大的自主權。
《最後編修日期:07/26/2001 21:23:22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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