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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 學校退學規定應有法律規範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二件有關學生因有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 並被退學等的行政訴訟案,做出判決。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關學 生退學事項應有法律規範,否則,將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 保留」原則。本案仍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三時是在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高 等行政法院址舉行一週年的記者會,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庭長兼發言人 張瓊文是在記者會中,做出表示。 張瓊文表示,有關學生退學的事情,應由法律來規定,而在大學法 與學位授與法中都沒有規定那些情形是必須要退學。 她並指出,既然大學法與學位授與法都沒有這樣規定,學校如以其 學則來訂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並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教育部不同意行政法院學生不及格不退學看法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教育界今天出現重大事項,針對因成績不及格達二分之一被退學的學 生申請行政訴訟獲准,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學分成績退學的規定是為了 維持學術品質的重要自治事項,應不容任意侵犯,和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否則大學自治將受到嚴重傷害。 教育部發表四點聲明。 一:各大學學則所訂的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不及格退學的規定,屬於大學對 學生修習成果及畢業條件的規範,該等涉及對退學條件的限制,發生限制 畢業的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畢業的條件屬於大學自治權範疇,此乃大法官釋字三八0號、 四五0號函解釋理由書載明。 二: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 學教育而言,應該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 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的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 權。]其自治權的範圍,應該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的學術重要事項,大學 法未定有明文,然而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也屬於學術的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的範圍,所以在大學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下,大學學術自由為法 律保障事項,不能同意違法的判決。 三:大法官釋自三八二號解釋[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份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 院,對方於其中涉及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的選擇,應尊重 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熟知所為的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 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四:教育部尊重學生應有就學權益,也尊重學校就此一案件是否提出上訴的 決定,但大學非選擇教育,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培育更有創造力的優秀人 才,以提高學術品質,應予大學更大的自主權。 《最後編修日期:07/26/2001 21:23:22 Thu》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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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退學...違法! 時間: Thu Jul 26 20:46:27 2001 高等行政法院: 學校退學規定應有法律規範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二件有關學生因有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 並被退學等的行政訴訟案,做出判決。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關學 生退學事項應有法律規範,否則,將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 保留」原則。本案仍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三時是在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的高 等行政法院址舉行一週年的記者會,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庭長兼發言人 張瓊文是在記者會中,做出表示。 張瓊文表示,有關學生退學的事情,應由法律來規定,而在大學法 與學位授與法中都沒有規定那些情形是必須要退學。 她並指出,既然大學法與學位授與法都沒有這樣規定,學校如以其 學則來訂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並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教育部不同意行政法院學生不及格不退學看法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教育界今天出現重大事項,針對因成績不及格達二分之一被退學的學 生申請行政訴訟獲准,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學分成績退學的規定是為了 維持學術品質的重要自治事項,應不容任意侵犯,和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否則大學自治將受到嚴重傷害。 教育部發表四點聲明。 一:各大學學則所訂的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不及格退學的規定,屬於大學對 學生修習成果及畢業條件的規範,該等涉及對退學條件的限制,發生限制 畢業的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畢業的條件屬於大學自治權範疇,此乃大法官釋字三八0號、 四五0號函解釋理由書載明。 二: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 學教育而言,應該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 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的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 權。]其自治權的範圍,應該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的學術重要事項,大學 法未定有明文,然而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也屬於學術的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的範圍,所以在大學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下,大學學術自由為法 律保障事項,不能同意違法的判決。 三:大法官釋自三八二號解釋[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份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 院,對方於其中涉及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的選擇,應尊重 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熟知所為的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 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四:教育部尊重學生應有就學權益,也尊重學校就此一案件是否提出上訴的 決定,但大學非選擇教育,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培育更有創造力的優秀人 才,以提高學術品質,應予大學更大的自主權。 《最後編修日期:07/26/2001 21:23:22 Thu》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