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民法親屬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是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甲.乙在民國91年6月結婚,結婚時甲有房子A屋值300萬元,債務20萬元,
乙有財產50萬元,結婚後甲收入300萬元,繼承200萬元,A屋房租50萬元,
92年2月5日贈與丙100萬元,乙工作收入30萬元,丁致車禍慰問金50萬元,
甲乙於92年6月8日離婚,則甲乙之剩餘財產各為多少?
麻煩貴系知道的同學可以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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