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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民法親屬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是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甲.乙在民國91年6月結婚,結婚時甲有房子A屋值300萬元,債務20萬元, 乙有財產50萬元,結婚後甲收入300萬元,繼承200萬元,A屋房租50萬元, 92年2月5日贈與丙100萬元,乙工作收入30萬元,丁致車禍慰問金50萬元, 甲乙於92年6月8日離婚,則甲乙之剩餘財產各為多少? 麻煩貴系知道的同學可以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25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