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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gly (BBBBBBB)》之銘言: : ※ 引述《kutty (freshman)》之銘言: : : 不知道誰有ㄟ : : 可以告訴我嗎@@ : 不久前在我的抽屜裡奇蹟似地發現88學年度的all PA : 沒錯就是我們大一那一年的通訊錄 : 我把裡面的系學會章程拍下來了 : 你再想辦法key出來吧 : http://spaces.msn.com/nccukingly/photos/ 請相信我...這不是key出來的... 感謝錸得吧~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學會,簡稱 公行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第三條 本會為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大學部(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 本會以研究並弘揚公共行政學術、促進會員權益、培養會員自治能力、 增進師生間及會員間之情誼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活動。 三、選舉及罷免系代表、幹事會總幹事(以下簡稱總幹事)、圖書館 管理理事會理事長(以下簡稱理事長)及監察委員會委員(以下 簡稱監委)。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二、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繳納系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下設系代表、幹事會、圖書館管理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 組成,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系代表、總幹事、理事長及監委。 二、質詢幹事會、理事會及監委會。 三、審議預算案及決算案。 四、議決其他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五、修改本章程。 第十條 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均由系代表召開主持之。 一、常會分為期初大會及期末大會。期初大會應於校定開學日後三 週內召開,期末大會應於校定期末考週開始日之二週前召開。 二、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事會決議後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一條 大會開會額數不得低於應到人數總額之四分之一。 第四章 系代表 第十二條 系代表為本系學生之法定代表,對外代表本會參與校際、系際等 活動,對內召開及主持大會。 第十三條 凡本系學生皆得參選系代表,但須以具備基本議事素養為要件。 第十四條 系代表任期一學年,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連任,不得兼任本會 其他職務。 第十五條 若次屆系代表無法選出,由監委會互推委員一人,召開下次大會 ,並於下次大會選出系代表主持之。 系代表因故不能執行其職權時,由監委會互推委員一人,代行其 職權。 系代表出缺或遭罷免時,由監委會互推委員一人,於十五日內召 開大會補選之。 第五章 幹事會 第十六條 幹事會設總幹事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一次,並設副總幹事一名,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十七條 總幹事負責組織幹事會,執掌幹事會會務,並且直接對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幹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掌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列席監委會報告及接受質詢。 三、於大會提出預、決算及工作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十九條 總幹事出缺或遭罷免時,由副總幹事代行其職權,若任期未滿二分 之一時,系代表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大會補選之。 第六章 圖書館管理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一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負責組織理事會,執掌理事會會務,並且直接對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具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掌理本系圖書館相關事務。 二、列席監委會報告及接受質詢。 三、於大會提出預、決算及工作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出缺或遭罷免時,系代表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大會補選之。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監委會由三名二年級以上之會員組成,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 任,由大會選舉產生,除依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代行系代職權 外,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二十五條 監委會具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於大會召開前審查預、決算。 二、解釋本章程。 三、負責選舉事務。 四、於大會提出工作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二十六條 監委出缺或遭罷免時,系代表應於十五日內召開大會補選之。 第八章 系費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於入會時繳納系費。 第二十八條 每學年系費使用餘額應歸入學會基金。基金之使用應由大會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第二十九條 每學年系費收入依五比一之比例分配給幹事會及理事會。 幹事會依上下學期三比二之比例分配;理事會依上下學期一比一 之比例分配。 第三十條 系費金額變更,應於大會提出,經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後自下學年起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應選職務之任期,自前一學期校定期末考結束隔日起, 至每學期校定期末考結束日止。 第三十二條 行使罷免之提案連署人數應達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系代表應 於十五日內召開大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決議之。罷 免系代時,應由監委會互推一人召開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會員轉系或轉學時,得依下列情況申請退費: 一、 升大二轉出者,退回其所繳系費全額之二分之一。 二、 升大三轉出者,退回其所繳系費全額之四分之一。 因轉系或轉學而加入本會者,應繳該學年系費應繳額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決議,始得修改之。 第三十五條 大會之議事規則除本章程規定外,其餘遵照內政部最新頒定之會 議規範。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三讀通過,由系代表公佈後實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