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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選課辦法修正草案(修正二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學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應保障教授之自主權及學生之受教權。 第二條    本大學學生選課,分初選、加退選以及選課更正三階段辦理。       本辦法所稱初選,為學生就所開之課程為第一次之選課。       本辦法所稱加退選,為學生就初選結果所為之加選或退選。       本辦法所稱選課更正,為學生就加退選結果所為人工加選或退選。 第二條之一 加退選應於開學後一週為之。       選課更正應於學生能查詢加退選結果之翌日為之,為期至少兩週。    ꄊ  第三條    學生應依所屬院、系(所)規定之畢業學分及各類必修科目學分規劃 選課,按年依序修習。 第四條 學生選課日期、方式及科目分類等事項,教務處得依實際需要於當學期 另訂「選課注意事項」規定之。 前項「選課注意事項」之訂定,應符合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規 定。 第五條 學生選課,應經由電話語音、電腦線上輸入方式以及選課更正辦理。 第六條 學生初選後,應於規定日期內查詢選課結果並自行列印,以確認所選之 科目,並據以辦理加退選。 第六條之一 學生於初選後,應自行退選衝堂科目。若無於規定期日內退選,選課系 統應強制退選其衝堂。 第六條之二 學生於初選登記後,未選上該系所之必修科目,校方可以電腦系統任意       分發。 第七條 學生完成初選後,所選科目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加 退選: 一、所選之科目有顛倒修習者。 二、重複修習已及格之科目者。 三、全學年科目未修上學期而先修下學期者。 前項各款情形,如有特殊理由經各該系(所)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加退選後,選課更正之辦理,應持加選退選後及要式之選課更正表格。 第八條之一 學生辦理選課更正,應符合誠信原則。 第八條之二 教授應在開課時,得請求教務處於課表加註”可人工加選”或”不可人       工加選”。但開設”可人工加選”課程之教師,得嗣後不允許人工加選       。 第八條之三 學生經教授同意者,可以選課更正方式退選該課。 第八條之四 教授行使選課更正之裁量權,應先考量系所設定,並優先保障該科必修 生之受教權。 第八條之五 選課更正之表格由教授簽完名後,統一由各系系辦公室助教辦理。 第九條 學生於選課更正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得申請放棄修讀。 一、學生申請放棄修讀已選修之課程,應填妥棄修課程申請書,先經 任課教師並經所屬系所主管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二、學生申請棄修課程,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中考前一週起,始 可提出。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中考後二週內辦理完畢。 三、放棄修讀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且於扣除放棄修讀之學分數後, 總修讀學分數不得低於學則規定之最低學分數。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棄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十條 學生放棄修讀之課程其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放棄修讀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 「棄修」。 二、放棄修讀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棄修後,其學分費(學 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十一條 其他有關學生選課事項,於本辦法未規定時,依本大學學則暨相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紅色部分是第一次修正部分 綠色部分是第二次修正 ----------------------------------------------------------------------- 以上是學生議會跟學生會討論出來的修正草案.. 希望各系總幹會長能提供意見.. 在星期一的自治性聯會我們再做最後修正 就會提到教務會議來提案.. 使其能更符合同學選課期望.. 我們主要訴求是讓加簽合法化.. 謝謝各位總幹合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