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我保全那邊筆記有寫錯喔!!
遵期提示付款那邊
匯本票--> <69-1>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期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包含到期日)
--> <66-1>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67-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我原本寫的那個應該是法定承兌期限的東西。
就是
<45-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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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印給你們的時候我還沒有整理過
所以裡面可能會有很多錯誤喔!
你們看的時候就"小心"一點吧~:P
尤其是一些時效的東西
數字我可能不一定有寫對
可以的話你們還是翻一下法條比較保險吧~~
我之後整理如果還有發現錯誤會再跟你們說~
不好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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