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勞工所 公告標題:新的畢業語文要求辦法
一、語文能力之要求:9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以英語作為語文能力證明者,
TOEIC(多益)英語能力考試達三次,成績470分以上且修習英語兩百小時以上,
視為通過語文能力之要求,其餘相關規定依照原訂定標準。
二、外籍生如將中文視為第二外國語者,修訂為應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高等第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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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轉身,抖落身上的香氣
那是我熟悉的味道,自妳而來
淡淡的眷戀,如微笑一樣的難忘 藤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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