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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球規則
賽制規則:採用2009–2011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積分計算方式:預賽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0分,和局一場得1分
總積分最多者先、如遇2隊或2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對戰勝負,勝者為先。
(2)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3)總失分少者為先。
(4)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5)總得分多者為先。
(6)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一、預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或滿五局相差7分(含)以
上,比賽即提前裁定勝負。
二、各隊應填寫大會檢錄組發下的攻守名單,決定攻守,凡逾大會規定之
比賽時間未出場者(以大會時間為準)或服裝不整,球員不足9人者則
判為『棄權比賽』。開賽後球員只有9人時,可以開始比賽,但其他尚
未抵達之球員必須列在第10棒之打擊位置,輪及第10棒打擊時若仍只
有9名球員時,第10棒應被判出局。
三、有關攻守名單應需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
明其球衣號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
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下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
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球員之資格。
四、比賽以60分鐘為限,以投手練投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一好一壞開始。
五、若比賽在50分鐘時仍未賽完,則裁判應宣告此局為終局,繼續完成此
局攻守後裁定勝負。
六、可使用增額球員(EP)。,一旦使用EP,則必須整場使用,不可在比
賽中臨時增設。其他EP之規則一切參照本賽會採用之慢速壘球規則。
七、本次比賽採4.5米封殺線。好球帶為好球板+整個本壘板。好球帶高
度1.82米以上高度不限;好球帶功能如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
本壘板及好球帶均算得分。守備方須持球(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接球手套
碰觸本壘板)。
八、球員服裝與抗議資格之規定:
(1)球員應著統一顏色、樣式之球衣,且須有明顯背號(背號不得浮
貼或手寫);下半身應著運動長褲。服裝不符規定者不得上場。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
務。
(3)比賽選手只可穿膠釘鞋,若比賽中有任何一方(裁判、大會、對
方球隊)發現球員穿鋼釘鞋,將請該球員立即換下,否則不得上
場。若因此人數不足,將被沒收比賽。
(4)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安全頭盔、手套、球棒、及捕手護具(不提
供練習用球)。
(5)唯有教練或隊長才有權提出抗議。
九、為安全起見,打擊員及跑壘員皆需佩帶頭盔,並扣上扣環,否則不得
出場比賽。比賽進行中,未扣扣環之打者、跑壘員,或跑壘員、擊跑
員於跑壘時,頭盔非因碰撞而脫落者,一律裁定出局。
十、嚴禁甩棒。若有甩棒的行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出局。
十一、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比賽』,但若比賽時全
隊無人到場且未有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十二、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
所有比賽成績均不計。(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十三、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
若有冒名頂替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
輕重作適當處理,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十五、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
球員無誤後,則通知記錄臺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倘若
該球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裁判應立即判定該員退場,若因此致使
該錯誤球隊球員人數未達九人時,則應判該隊『棄權比賽』。
十六、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
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
皆以原始報名資料為準;替補球員於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
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十七、女性球員規則:
(1)女生上場打擊時,內野守備員必須經過二傳(以人為單位)
才能刺殺打者。
(2)換人時需男換男,女換女,打擊棒次女生不可連續。
十八、禁止使用球棒之型號為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公告之ASA禁棒名錄。
十九、各場比賽進行時,如天然災害,比賽與否由大會及裁判裁定,各球隊不得
提出異議。
二十、本大會保有修改規則之權利。
二十一、比賽用球為熱火HS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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