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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rad_SA] 看板 作者: NZZU (政大研究生學會) 站內: grad_SA 標題: 1024學務會議 時間: 2006/10/24 Tue 17:04:22 學務處方面有鑑於近來學生社團透過活動在校內贈送酒類物品,惟因本輔導辦 法第十五條原有條文對此之規定仍不夠明確,故擬修正本條文,提請學務會議討論。 原條文: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不得為商家從事有關 菸類、酒類、危險物品、違禁用品或有礙公序良 俗物品之宣傳、供應或販售,亦不得從事與上述 商品相關之宣傳、推廣與銷售等行為。 擬修正為: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不得從事有關 菸類、酒類、危險物品、違禁用品或有礙 公序良俗物品之宣傳、推廣、供應、販 售、使(飲)用或比賽等活動。 今天會議上又有新修正為: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及 本校校規,亦不得從事有關菸類、酒類 之宣傳、供應與銷售等商業行為。 主要差別在把定義模糊的「危險物品」等等之類拿掉 今天的討論中學生們又要求把「供應」拿掉並通過 -- ╭ From: pc32c.cc.nccu.edu.tw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