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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sb (tesb)》之銘言: > ※ 引述《hymanguo (海棠ㄦ~)》之銘言: > > 2.不然就放棄參選 > > 畢竟 候選人們現在的狀態就是選上了辭原職 > > 沒選上仍然帶有原職 > > 雖然按規定上正當 > > 但是其實在這參選的過渡期間有失對於三權的尊重(別辯說只是過渡而已沒什麼) > > (學生自治應該不是只有符合法規吧! 那種哲學性的思辯是應該要有的特質...) > > 而且讓人詬病解讀這情況是 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 > 您都已經說是此舉是正當了 > 既然這一件事情是具有正當性且合法的, > 那為什麼不能做? 「按規定正當」,跟具有「正當性」是不一樣的。 至於什麼是「正當性」,這問題牽涉到太多哲理上的思辨,所以就不礙大家的眼, 請有興趣的人自己去翻翻政治學的相關參考書籍吧! 我這裡僅點出你論述上的錯誤。 所以重點是,這件事情並不具正當性,而在法律規範方面,則是有違法的疑慮, 理由前面學長姐的聯合聲明已經說的很清楚,建議你自己再去看看。 講白點,當你對法規採最寬鬆的解釋時,他的確是合法的; 但當你嚴格看待法規時,他就是違法的。 > 這次的議長職位本身就有過渡時期的色彩 > 僅僅九個人的議會之中產生的一個議長代表性本來就有待商確 > 補選所產生的議員人數甚至會超過原先的議員數 > 因此 > 聽說就有人在第一次議會中建議在補選之後重選議長 > 所以在補選之後再做一些職位上的變動 > 個人認為並沒有非常不合理 > 更不用說他選上會長之後的任期是由7/1開始 請問一下,議長也是如你所述的,如此看待自己的職責的嗎? 進一步言,他是因為覺得這個議長位置沒辦法坐太久,所以才出來選會長嗎? 希望答案是否定的,否則一個議長如果有這樣的心態的話,實在令人非常痛心。 我認同議會對於現任議長職位的認知,的確,代表性是有待商榷的, 但只要被選上議長,坐在這個位置上一天,就要課盡職責一天, 就要接受來自法規的規範與外界的檢驗, 所以即使是具過渡時期色彩的議長,也是可以很有作為,在這有限的時間內, 嚴格捍衛法規,恪守法規所蘊含的精神,因為他是立法機關的領導人呀! 結果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他在鑽法律漏洞,帶頭藐視他應該尊重的法規。 除了他以外,還有另外兩位帶職參選的人,一個是議會祕書長,一個是議員, 你們都是立法單位的人,自己就這麼不尊重法規,以後你憑什麼用法規去監督幹事會呢? 不管你們三人最後有沒有選上,這樣游走法律邊緣的參選行為, 已經削弱了你們日後監督幹事會的能力了, 也讓你們三個人,還有整個學生議會,甚至是整個學生會,成為別人的笑柄。 你們等著看之後的學弟妹,以及外校的人,如何去「傳頌」你們的作為吧! > > 如果真的有那麼一點要解決問題 > > 光是說明自己志向仍是不夠 > > 更要有身為學生自治人的魄力才是... > > 自己要尊重自己的良知並且解決問題 > > (猶記得曾有人說過知識分子的應有特質是良知 理性 思辯 風骨 勇氣...) > > 不要讓評委來煩心 > > (每次提評委解釋不一定是誰錯了 而是本身作法就帶有爭議 應作如是觀) > 看看他的政見吧 > 成立女性部、爭取女性的權力 不要模糊焦點了,這個討論串在討論的都是他參選資格的問題, 如果你想討論政見,建議你另起一篇。 -- ╭ From: 59-117-199-62.dynamic.hinet.net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chris503 說得好!在法規下正當跟正當性是兩回事!! 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