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到只剩最後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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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就現有的法規(組織章程、預算法)以及過去運作的慣例,第八
屆學生會不只是不能動用任何金錢,也不能收取任何金錢,簡單的就是說:
跟錢有關的任何事情,通通免談!
主要的原因是沒有會計長,無法編列總預算書,而在預算案進入議會三讀
通過之前,所有的期間收出、期間支出都是不合法。
儘管在會費收取條例當中,指出會長出缺時,議長得以提出會費收取額,
並在議會決議後始得收取,但是根據以下法規:
會計單位組織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本法為配合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四款學生議會的審計權之落實,特制定
本法。
第二條 (會計單位之設置)
本會會長下設會計單位,會計單位設置會計長一名,負責掌理本會各單位之會
計事務。
前項各單位係指幹事會、學生議會秘書處以及評議委員會秘書處。
第五條
會計單位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核編概算、預算、決算之事項。
下略...
組織章程:
第十條(職責):
正、副會長及幹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於每學期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決算案。
二、依學生議會之要求,列席報告與接受質詢。
所謂的預決算案又必須經由會計長核編後由會長或是幹事會提出,光是想
辦法任命了會計長還是無法解決預算案的問題。因為那仍然要由幹事會提出。
回到實際的會費收取問題,會費的收取程序不只是決定收取額而已。
1.會費收入必須列入第一期間收入。(根據學生會評字一號解釋)
也就是說學生會費是學生會的一項收入,而任何的金錢流動都必須經由預
算案送交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執行,當然包括了收錢。
2.學生會費的收取有行政支出。
簡單來說,每年暑假學生收到的註冊單中夾帶的學生會費匯款單,都是學
生會自己出錢印,而且還要付給學校夾單費,這些行政費用,在預算案通
過以前是不得動用的。
目前的答案是,第八屆學生會受到現在法規的限制,不能收取會費。
可是可以由議長提出會費收取額經由大會同意,然後就只是有個數字。
又因為無法預期何時能夠出現預算案,議會作為更應該守法的立法單位,
在上述程序問題解決之前,不應動用任何學生會的會費,以堅守程序正義。
> 在這樣的「非常時期」,更應注重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而且這不只是現
> 任學生會相關幹部的責任而已,更是所有政大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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