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ck5210 (打造幸福的藍圖) 看板 NCCUSA
標題 Re: 消失的會費--不願面對的真相?
時間 2009/02/04 Wed 00:39:42
看到羅會長的回文,我只能說某些人真是愛用小人之心
簡單整理一下回文(羅會長您說得太複雜了)
1.總務部長確認櫃子中有一千九百元整(1017)
2.羅會長挪用了六千元是要準備貴賓演講費用(0925)
3.羅會長說他要出國前已經把六千元放進去了,確認於櫃中有六千元(1017)
等....會再說
4.羅會長羅用了六千元是避免跳票,陳校代你懂嗎?人家要趕三點半你還這樣質問人家
5.趕三點半的事情本來就是緊急事件阿,未告知他人也屬正常。
6.大家要相信會費弄丟了,全體學生會的成員一定都很心急,決心要把竊賊繩之以法
所以我們要來看看幹事會得處置
幹事會處置過程:
1024前往警衛隊觀看是否有可疑人士出沒,在相關時間當中並無其他可疑人士
(ps 誰是獅子、鴨子、有沒有兔子阿,澄清文也不好好寫本名.)
並且在校方的規勸之下,決定不報案(請見NCCUSP版679篇 代理總務部長說有報案唷)
乖乖,怎麼又變成沒有報案了呢?決定要讓羅會長感化竊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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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羅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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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讓我們回顧一下
10/17 一千九出現在櫃中(總務部長已確認)
10/17 六千元出現在櫃中(羅羿會長已確認,未告知他人)
10/18 一千九再確認櫃中(總務部長已確認,未發現六千)
10/23 全部消失於上鎖櫃(總務部長已發現)
10/24 看可疑監視器畫面(鴨獅兔共同觀看,未有可疑人)
最後總結幹事會缺失:
第一。會費可在未告知會費管理者之情況下,從事任何因公或因私均屬違反一般程序。
(上課中,可以傳簡訊報備阿,情侶之間都會報備了,更何況是感情甚好的NCCUSA9th)
第二。櫃中金額有時一千九有時七千九,管理者均為不知情之狀況下,會長有違告知義務
(怎麼,這是地位的不對等嗎?朕不告訴你的,你不能知道?)
第三。於羅羿先生澄清文中,發現了這句話:
”10/17~10/27期間,金錢是被竊、被侵占或弄丟均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
總務部長的陳述若為真僅能證明會長與1900元款項之遺失沒有關係。”
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前看後看,錢有沒有少,有阿。
那就是不見了,那怎樣不見了?
有沒有人告訴學生會說:喔~那筆錢我幹麼幹麼了(丟出收據,金額符合)沒有阿
既然沒有,羅會長又告訴我們說:錢不見了。
我怎麼想無論是被竊、被侵佔、或弄丟都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
那請告訴我現在是怎樣的情形?錢自己飛走了?還是七千九元會自己發表辭職聲明?
”政大第九屆學生會社團聯展電費暨保證金及代墊費辭職書”在哪?我怎麼沒看到。
第四。代理總務部長於版面公開回應已報案,現在又說沒有報案,試問要一般人怎麼相信
政大學生會的危機處理能力呢?學生會長不用負責嗎?來 例紅 你供看賣。
第五。我也看不懂幹事會把錢弄丟了,結論是內賊所為,既然為內賊,直接報案有何不可
總而言之
一個結論:不管錢怎麼不見了,少了就是少了,決算的時候沒有收據,一律不能通過決算
然而金額缺口你不用解釋說法條上面沒有規定到遭外力遺失的相關規定。
你自己也知道錢不見了,就要負責,拿出消費券來填補也ok阿。
或者羅先生為了自清(無論是總務部長還是陳校代所言似乎都直指一件事),你可以自己
去警局報案,並且願意接受測謊,以渡天下攸攸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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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失竊案也可以拖那麼久,NCCUSA9th 你們正在寫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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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voyage 推:每個人最大的敵人就是自己 02/04 00:43
→ celven 推:有關報案方面 目前正在還原發生經過 02/04 01:46
→ celven 推:相關人員當中 對於報案的說法仍有不同 02/04 01:47
→ celven 推:待整理後再作說明 02/04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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