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ipei11827:直接叫他警局上說清楚吧=ˇ= 02/04 17:15
作者 qqvoyage (qq) 看板 NCCUSA
標題 Re: 消失的會費--不願面對的真相?
時間 2009/02/04 Wed 16:13:11
學生會金錢遺失將近五個月,直到今天我們才終於發現三個荒謬的問題徵點!!
一、學生會長羅羿神不知鬼不覺挪用公款六千元,不但未依請款的法規程序由總務或
會計同意後支用,直至失竊前,羅羿也承認完全沒有主動向總務會計承認六千元
的去向。又,該筆六千元會款是社團繳交費用,並不是所謂演講費用,演講費用
依法也不是會長負責交付,而是活動部門向總務會計依法請領,活動部門幹部事
先也沒有要求會長必須代為支付,事後也未被會長告知費用已經"提領"準備支付
,演講人事後若退回費用,該筆款項應依法存入郵局或由總務會計保管,演講費
用的提領、給付、退還處理皆無關會長職權,會長若主動協助幹部是人之常情,
可是從頭到尾,會長完全沒有告知任何人,挪用公款六千元是鐵證如山的事實,
會長聲稱金錢最後失竊必須負連帶的舉證能力,舉證責任在於挪用公款的會長,
同時,會長卻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只是口述
聲稱六千元流向最後是失竊,會長這段供詞可能涉嫌竊盜或侵占罪,是公訴罪。
(附註一、二、三、四)
二、學生會長羅羿供稱於9/25放入六千元至櫃子、10/17再次確認六千元仍然在櫃子,
如果會長所言屬實,六千元從9/25開始都如同羅羿供稱是鎖在學生會辦公室的櫃
子,為何總務會計在23天內使用櫃子的時候,皆未曾看見過櫃子裡有六千元?羅
會長在"案發"以前有相當長的時間中,有相當多機會告知幹部六千元的下落何在
,為何會長最後"選擇"在10/24被動告知幹部六千元始末?而該筆六千元會款既然
原先是社團繳交費用,而總務會計為何沒有在會長拿取的第一時間內發現該筆六
千元已經不復在?該筆費用難道不需要存入郵局嗎?學生會長也沒有交代該筆社
團繳交費用原先存放在哪裡?會長用什麼方式取得可以完全不驚動原先保管該筆
款項的幹部?怎麼證明不是監守自盜?
三、最啟人疑竇的是,幹事會人士先前曾因無鑰鎖為了打開櫃子,強行將櫃子鎖破壞,
會長羅羿明明知道櫃子鎖已被破壞,任何人不論有沒有櫃子鑰鎖都可以輕易打開,
會長羅羿不但未曾告知總務會計等人,沒有防止總務會計繼續將現金放入櫃子,
竟還聲稱六千元是"被自己放在櫃子裡鎖起來",明知櫃子可以被輕易打開,卻還將
六千元公款放入櫃子長達二十多天,而不將六千元"還給"總務會計存入安全的郵局
,試問會長大人,你是作何居心? 難道你對於學生繳交給學生會的金錢是如此輕
忽、不在意金錢被竊的態度嗎?還是你對於所謂"被竊"的戲碼心裡有數?
註一:
侵占罪與竊盜罪之分別在於是否對於物有管領力,竊取是乘人不知,將他人支配下之物
,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至支配時間長短無關。侵占則是以不法之所有意思,而將自
己持有中之他人之物或已有管領力之物,轉變為自己持有。
本案當事人羅羿會長一開始並無會款六千元的管領力,依預決算法規定管領力為總務會
計所有,會長乘人不知,將總務會計支配下之財產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這部分由會
長羅羿與總務部長羅偉慈的自我陳述中已經獲得証實,會計單位應依法就此部分報警,
至於侵占部分,會長已用不法之所有意思,而將自己持有中之他人之物或已有管領力之
物,轉變為自己持有。會長自始自終無法提出證據或證人證明金錢有放入櫃子。
註二: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三: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四: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幾天還會繼續追問相關問題,會長最好說清楚講明白,
時間差不多的時候,我們就警局見吧。
--
╭ From: 118-168-14-15.dynamic.hinet.net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