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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公報 00004號 幹事會會長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學行法字第1010004號 茲修正本會組織章程,公布之。 幹事會會長 林威呈 修正之條文 第三條(地位)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 觸者無效。 第五條(資格)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前項之在學學生,應包含大陸學生、國際學生。 第六條(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及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應聘為本會幹部。 三、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四、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六、不服學校處分者,得聲請由本會代為提起校內學生申訴。 第八條(地位)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對內領導各 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會長、副會長之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學生議員產生、去職方式及任期)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票選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當然學生議員。 二、其餘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以學院為選舉區域依人數比例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 連任,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學生議員之去職,得另以法律訂之。 第十七條(正副議長之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其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議長、副議長皆不克行使職權,由學生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第二十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四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於開會前二週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請議長召開,並應於 開會前一週公告周知。 三、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法律訂之。 四、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第二十條之一(校內各級會議) 學生議員參與本校各級會議,應參考本校相關規定,另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一條(開會額數) 學生議會須經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額數之扣除,得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另以法律或議事規則訂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議會職權) 每屆學生議會任期開始之前,應由前一任議長、副議長或秘書處召開預備會議,由全體議 員選舉議長、副議長及分配委員會。 議長、副議長選舉,應以秘密投票行之。 預備會議不得處理前項明訂以外之事務。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外部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三條(學生議員職權限制)學生議員之職權限制如下: 一、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各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二、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學生議員參與辦理本會選舉、罷免事務,另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五條(組成) 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其組織、職掌另以法律 訂之。 第二十六條(產生辦法、任期) 評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其餘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至 會員資格消失為止,辭職不在此限。 第七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二十八條之一(選舉、罷免法規) 本會各項選舉及罷免事項,應制定法律規範之。 第二十八條之二 幹事會應下設選舉罷免執行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八條之三 研究生參與本會選舉,應另以法律保障。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會對於校內社團之補助,得另以法律訂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6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