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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純屬兩位總務個人對章程的解釋意見) : : 至於之前說要公佈姓名的部分 因為章程沒有通過可以公佈姓名 : : (但是也沒有規定說不可以 不過這個部分我們的確欠缺詳細的考慮 在此致歉) : ^^^^^^^^^^^^^^^^^^^^^^ : 這個地方的確是有被推翻 是我們沒看清楚新修訂的章程及其解釋 : 因為我們是根據舊的版本 修章委員會的東西還沒印上去章程之中 : 在此表達再度表達最深的歉意 : 我們會在跟系辦和主任作商討後 作出回應 : 感謝bbskudo學長的指教 在此我想提出一點個人的淺見 如有不當之處還請各位來信指教 謝謝!!! 首先-- 我想先聲明會不會公佈姓名,及如何處理我們會再商討 *** 系學會是否得公佈其姓名的部份: 依個人粗淺的見略,當初在增修12-1條(得公佈其姓名)時,雖然沒有通過, 但章程裡亦沒有規定"不得公佈未繳系費者之姓名",故並不等同系學會沒有此權利; 就好像章程規定每個系胞有繳納系費的義務,卻沒標明得不繳納系費 及其懲處, 讓有些系胞們誤以為系費是不強制的, 我想這些都是因為每個人對有章程有不同的解釋而造成 *** 其實爭論這些真的沒什麼意義,當初會想公佈其姓名(效法 法律系) 一來是希望提醒那些忘記繳系費的系胞們 二來也是想讓大家知道是那些系胞沒繳系費,畢竟這是所有已繳系費的系胞們權利 如果那些堅持不肯繳系費的系胞認為自己的理由夠充足,沒有對不起系上任何一位系胞 更沒有影響到任何一位系胞的權利,又何必怕我們將其姓名公佈呢? 以上是個人淺見.......還請來信指正 謝謝! 系學會總務 菀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46
Division:公了啦!! 推 61.230.103.132 04/21
Division:淺見 推 61.230.103.132 04/21
※ 編輯: avlen 來自: 140.119.135.246 (04/22 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