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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另類教育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另類教育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在藉由深入瞭解各個另類教育單位,尋求教育的多元可能,學習教育的藝術,讓社員建構出自己的教育觀,並身體力行,付諸實踐。 第二章 社員 第一條 凡填妥社員基本資料、表明入社義願、繳交入社費、經社長同意者,為本社社員。 第二條 社員表明退社義願,經社長同意者,退出本社。唯有任務在身者,需等任務完成或順利交接後,方可退社。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義利 第三條 本社社員負有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體現本社精神 2. 出席社務會議 3. 每學期按時繳交社費 4. 參與社課及社團活動 5. 其他經社務會議或幹事會通過之義務 第四條 本社社員享有之權利: 1. 出任社長、副社長及其他幹部 2. 出席社務會議 3. 參與社課及社團活動 4. 使用本社社員身份參與教育活動 5. 其他經社務會議或幹事會通過之權利 第四章 社員之除名 第五條 不出席社課及社團活動應向社長或活動負責人請假,有正當理由經准假者不視為缺席。 第六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者,社長得剝奪其部份權利或逕行除名: 1.缺席社課及社團活動總計三次以上 2.逾期未繳社費,經總務摧繳後二週內未補繳 3.未依期屢行應盡之義務 4.造成社團之動盪、暴力、失序、散漫等不良情況 第七條 社員如有前條所列之情節,社務會議或幹事會亦可以過半數決剝奪其部份權利或逕行除名。 第八條 已退社或經除名之社員,得以非社員之身份參與社課及社團活動,其規定見後。 第九條 已退社或經除名之社員,得於離開後的下一學期重新入社,視同新進社員。 第五章 非社員之參與 第十條 非社員之校內、校外人士,得經社長或活動負責人之同意,參與社課或社團活動。 第十一條 非社員參與社課或活動者,於參與之項目下,負有與社員相等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非社員參與社課或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社長得終止其參與之權利: 1.未依期屢行應盡之義務 2.造成社團之動盪、暴力、失序、散漫等不良情況 第十三條 非社員如有前條所列之情節,社務會議或幹事會亦可以過半數決終止其參與之權利。 第十四條 遭終止參與權利者,社長或活動負責人不得同意其於當學期重新申請參與。 第六章 社務會議 第十五條 社務會議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社務會議具有以下之權力: 1. 選舉及罷免社長、幹部 2. 查核本社經費與活動運作 3. 修改本章程 4. 決議本社重要事務 第十七條 社務會議召開時,幹事會有義務全體出席報告、備訊,不克出席者應請假並找人代理。 第十八條 社務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之社員出席方屬有效。 第十九條 社務會議應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日期由幹事會議定。 第二十條 遇重要議案時,可由社長、二分之一以上幹部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聯名,臨時召開社務會議。 第七章 幹事會 第二十一條 幹事會經社務會議授權,執掌社務。 第二十二條 幹事會於期初社務會議後、期末社務會議前各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此外,社長或二分之一以上之幹部得召開幹事會。 第二十四條 幹事會成員之選舉,於期初社務會議舉行,採各別投票之較多數決。 第二十五條 幹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學期,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參選社長需曾任本社幹部。全無符合資格者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一人得兼任至多三項幹部,但不得同時兼任社長、副社長。 第二十八條 社長負責埶掌行政事務、管理BBS之社版,並對外代表本社,發揚本社之精神。 第二十九條 副社長負責內部協調統整,維持幹事會之良好合作,並關切、支援其他幹部。 第三十條 社長及副社長互為當然代理人,當其中一方不克參與或無法勝任某項事務時,由另一方代理。平時社長及副社長亦應相互支援。 第三十一條 總務負責社費、活動費等收支管理,製作財務報表,於期末大會上報告。 第三十二條 文書負責匯整各項報告、文件,活動時攝影,將本社資料建檔,並和美宣一起負責社團評鑑報告。 第三十三條 美宣負責佈置海報格、製作活動海報、招生簡章等宣傳品,並和文書一起負責社團評鑑報告。 第三十四條 公關負責聯絡參訪對象、友社交流、尋找贊助等外部聯絡。 第八章 工作會議 第三十五條 幹部依工作需求,得自行尋找合適之社員,召開工作會議,其第三十六條 規定幹部自定,但不得強迫本無義務者參加。 第三十七條 工作會議之權力,不得超出其中幹部本身權力之總和。 第三十八條 工作會議對召集之幹部負責。 第九章 社費 第三十九條 本社社費之金額由社務會議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社社費每學期繳納一次,於學期初統一交給總務 第四十一條 本社如有專案活動得另行向社員收費,社員有義務繳交。若社第四十二條 員不願繳交,應發起臨時社務會議,以過半數決否決之。 第四十三條 本社社員得自由樂捐。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他人、團體之捐款。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社其他決議、行政命令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疑義,於社務會議上討論、定奪。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如需修改,應由提案人徵得三分之一社員連署後,提出修正案於社務會議中以三分之二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務會議通過,向訓導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方得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6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