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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會組織章程附法 第一章:系代表暨總幹事選舉罷免法 第一條:以下各項選舉均於每學期期末大會舉行,並於大會前十四天起至前八天止為各項 選舉之登記期。 第二條:以下各項選舉均採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但當場提名選舉者不在此限。 第一節 系代表 第三條:凡本會會員執行系代表職權之當年為入會滿一年者,均得被選為系代表。 第四條:凡本會符合資格之會員,得於規定期間內向系代表登記競選,並於會員大會中選 舉之。若逾期無人登記或當選無效時,得由會員大會中當場提名選舉。 第五條:同額競選時,所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人數之二分之一,否則當選無效。非同額競 選時,以比較多數當選之。 第六條:系代表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系代表罷免案之提出及成立依照組織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行使之。 第八條:系代表之補選於罷免案成立後一週內舉行,由總幹事召開臨時大會並主持系代表 之補選。 第九條:補選之系代表任期至前任系代表之任期期滿為止。 第二節 總幹事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加入本會滿一年以上者均得被選為總幹事。 第十一條:凡本會符合資格之會員,得於規定期間內向系代系代表登記競選,並於會員大 會中選舉之。若逾期無人登記或當選無效,得由會員於大會中當場提名選舉。 第十二條:同額競選時,所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人數之二分之一,否則當選無效。非同額 競選時,以比較多數當選之。 第十三條:總幹事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總幹事罷免案之提出及成立依照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行使之。 第十五條:總幹事之補選於罷免案成立後一週內舉行,由系代表召開臨時大會並主持總幹 事之補選。若總幹事於一週內未能產生,則由副總幹暫行執權直至總幹事產生為 止。 第十六條:補選之總幹事任期至前任總幹事任期期滿為止。 第二章 系務會議學生代表列席辦法 (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通過。83.10.17) 第十七條:學生列席代表組成由各年級推派一名代表參加,系代表為必然成員,共計五名 代表。 第十八條:各代表應於系務會議召開前一週提出各年級之意見送交系代表處,並由系代表 彙整提出提案單。 第十九條:各代表列席會議後,應於各推派處宣布其會議結果。 第二十條:本辦法之修訂或增補事項依照組織章程規定行使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