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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Znau 信箱] 作者: DMs.bbs@ptt2.cc (DMs.bbs@ptt2.cc) 標題: 籃球裁判容易出錯的宣判 時間: Tue Dec 26 16:44:00 2006 作者: marlboro (堅持到底~~~~~) 看板: nccu-referee 標題: 籃球裁判容易出錯的宣判 時間: Mon Dec 25 23:04:28 2006 苗栗縣籃球協會總幹事 吳喜松 前 言 籃球裁判幾乎都會研讀規則條文及判例,但是在執法時,卻常常出現宣判尺度 與國際籃球總會強調的觀念產生重大落差,這是顯示一位籃球裁判水準的表現 ,有一些裁判不能接受他人指教!有些甚至心中不悅,但是國際比賽 ,尤其以歐洲為主的籃球比賽,裁判臨場宣判觀念與趨勢已經有重大改變 ,但是很多裁判仍故步自封,這是對籃球運動的推展與競賽是一種傷害! 大家都了解,能擔任籃球裁判,是經過多次考試取得證照才能上場, 對於規則、手勢表達、臨場控制都有心得,但是對於規則精神及宣判尺度卻是一大問題 !很多裁判對於規則及判例相當了解,但是簡單的「打手犯規」、「3秒違例」 、「兩次運球」、「手部接觸」、、等,時常出現下列重大觀念問題,弄得教練、 球員、觀眾、技術委員跳腳! 經過多年觀察,籃球裁判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宣判,歸納下列問題: 1.任意宣判「打手犯規」。國際籃球總會數十年來一直強調「球與手掌是一體」的觀念, 只要防守球員合乎「垂直性原則」,就不會將火鍋、輕微手部接觸吹成犯規。 因此經驗不足或是沒有進修(自我封閉、不看新規則趨勢)的裁判越喜歡宣判打手犯規 。 這種裁判,辦理比賽的單位有義務拒絕他們執法。 2.隨意宣判「三秒鐘違例」.在國際籃球總會判例26-5清楚表示:3秒限制僅限於 進攻球隊進入前場時才計算。26-6也詮釋:在禁區停留兩秒,接球後旋轉或運球投籃 ,這個過程用了兩秒,前後已經4秒多,並無3秒鐘違例。26-7解釋:球員站在禁區兩 秒多,他試圖離開,由於禁區擁擠用了兩秒,前後在禁區4秒多,這是合法的 。記住:屁股對著籃圈正要離開禁區的進攻球員,不要吹他3秒違例, 否則裁判要鬧出笑話! 此外:球員投籃出手後,3秒鐘一律取消重算,就算是籃外空心,也有新的3秒計算。 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主席KOTLEBA 主持國際裁判講習時曾幽默的說 :球出手在空中或是進攻球員正要離該禁區時,突然吹3秒違例,這種裁判應該槍斃! 3.放縱「手部過度接觸」。防守球員將手放在進攻球員腰部或身上,這是犯規行為, 除非他是一秒之內短暫的輕微接觸。要嚴格執行宣判犯規的是:進攻球員切入時, 防守球員以手「暗中使力」如影隨形抵住對手,以致影響進攻球員切入速度或護球能力 ,這是犯規動作。這種不顯眼的非法防守,是考驗裁判的火侯! 如果裁判放縱球員手部或是身體過度接觸,這個球賽最後將會出現許多肢體嚴重碰 撞狀況,甚至導致互毆,屆時裁判將難以收攤! 然而對於一些不得利的碰觸,大可不必鳴笛,例如進攻球員切入禁區,防守球員輕 微的拉手、打手、、進攻球員並未失球或是仍然可以完成動作,這種狀況 ,裁判可以不吹。這種吹與不吹的瞬間判斷,完全考驗裁判對於規則精神的了解, 以及球員得利與不得利的情況而定,它是一種藝術。 4.抓不準「走步違例」的宣判。現行規則對於後場沒有得利的「小走步」,採取放寬 尺度;但是對於前場進攻時的走步,必須嚴格執行違例宣判。因為在前場的過人切入, 進攻者只要腳步佔到利益,勢必造成防守者的不利,因此對於前場的走步,裁判務 必宣判違例。 有一種狀況:雙方球員爭奪球權,混亂中,球彈到一位球員背上,這位球員未察也 未控制球,接著移動步伐,裁判竟然宣判他走步違例,這真是要命的宣判! 5.無法認清「運球違例」。有不少裁判在比賽中,時常吹出兩次運球違例! 細看之下,運球者只不過是運球高了一些或是沒有完全控制好球,試想這種情況之下, 運球者已經沒有得到利益,還要被裁判宣判違例,裁判應該深思! 以上五種出現的狀況,是許多裁判面臨的挑戰,無論哪一種等級的裁判,都要接受 檢視,個人多年來負責辦理全國大學、中學籃球賽;同時在國際比賽中執法,並且 多次觀摩國外比賽,認為這5種狀況最值得裁判警惕! -- 『愛上一個不愛自己的人 比找不到一個可以愛的人 還要痛苦 還要寂寞』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9.204.177
mousewu:看到這名字真妙~推 12/25 23:09
kouler:他就你把拔喔?!!!!! 我考照的時候 他就是主考官耶!!!!!!推 12/25 23:46
princessnake: 酷推 12/25 23:48
sanki:無壩壩好推 12/26 00: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5
silvis:三秒ㄚ. . . 12/27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