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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4 cubl 5th game2 社會vs心理                │     │ │    │延長賽2:00                           │    │A1由球場三區切入,B3防守使之運球出端線,此時前導裁判宣判出界。│    │A1心生不滿認為裁判未能涵蓋該球全部狀況,進而言語挑釁前導裁判。│    │該前導裁判表明有目睹完整狀況不認為B3防守有侵人犯規,唯無法壓抑│    │自身情緒而口出情緒性字眼回應,A1憤恨不平而有拿球砸裁判之舉。 │    │該裁判宣判A1技術犯規乙次。                  │    │                               │     │                               │    │面臨該狀況,該狀況執法裁判應根據規則37.1.1宣判奪權犯規。   │     │為匡正球員尊重執法裁判風氣,聯盟決議將A1球員禁賽五場    │    │(包含禁止該球隊將其置入賽前登入球員名單內);而該場執法裁  │    │判也因其不當執法處以參與裁判再教育研習之,即日起實行。    │    │                               │    │                               │     │                      CUBL裁判長 劉建良│    ╰───────────────────────────────╯ 對於聯盟對這場比賽的懲處決議,敝系有些話想說 首先敝系絕對認同聯盟對於敝系球員應有所懲處,也尊重裁判的權威與判決 賽後也已告誡該球員在球場上針對裁判的行為相當不當 惟敝系認為聯盟將該球員禁賽五場 此懲處是否過當? 根據聯盟規章: 五、獎懲與申訴 2.如有發生鬥毆事件,或被判定為奪權,得禁賽五場 敝系該球員並非蓄意攻擊裁判,而是在比賽中情緒激動而反應稍大 進而拿球朝場外扔擲,並非想要蓄意的攻擊裁判 而當下裁判的判決也依當時場上的氛圍 判處該球員技術犯規,而非奪權犯規 既然沒有奪權犯規,聯盟以哪一條規章來判處該球員五場禁賽? 其次 當時場上的裁判亦以髒話辱罵敝系球員以及球員席 致使該名球員有如此過度的情緒和反應 因為雙方皆有不恰當、不屬正常比賽的行為 聯盟將該球員處以禁賽五場是否過於嚴厲? 再者,聯盟只有對該名裁判的不當執法處以參與裁判再教育研習 至於以髒話辱罵球員席的舉動並沒有任何處置? 以上為敝系以自身立場針對本次事件所提出的觀點 最後再一次謝謝聯盟以及辛苦的裁判、工作人員 敝系確實不應對裁判有過度的舉動 也已對每位球員強調球場上尊重裁判的必要性 但因本次事件事關敝系球員的權利 所以還是希望聯盟能再次審視此次懲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6.4 ※ 編輯: god7965 來自: 140.119.136.4 (10/05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