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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活動名稱:2004年中華民國全國業餘排球聯賽(北區第三季) 02.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03.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全民排球運動推廣協會 04.協辦單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男子乙組排球隊 05.活動宗旨:1.藉由體育活動,聯絡各地排球球友的感情。並促進排球運動的盛行,力求身心平衡發展,與培養運動家精神。 2.藉由賽事的進行,培育符合比賽需要的裁判人員。 06.活動用球:採用mikasa彩色皮球。 07.活動地點:北區第三季賽事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分部體育館之室內球場。 08.活動時間:第3季賽程,為2004年2月22日至2004年4月底。每隔週週末比賽一次,意即每兩週有一次賽程。每時段比賽一至二場次。 註:採用賽制為循環賽,不舉行領隊會議,請各隊注意比賽規則說明。 09.活動分組:分男子組與女子組,以七或八隊為一單位,進行循環積分賽。以上季成績為準,前八名為第一組,以此類推。本季第一組的後兩名隊伍,於下一季中至第二組,由第二組前兩名隊伍交替。 10.參賽資格:除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不得參賽外,不限資格,惟每一球員限報一隊,不得重複。 又每隊需提供隨隊裁判兩名,由大會調度,否不予參賽。(隨隊裁判可為參賽選手) 11.活動規章:除採用2001-2004國際排球規則外,其餘規則請詳協會活動規章。 12.報名費用:3500元整(內含保證金1200元,於賽季結束後全數歸還,或併入下季費用)。請於2/16日之前轉帳至本會帳號。 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銀行代號803) 帳號009501108529 Ps:賽季中的隨隊裁判缺席或嚴重遲到時,本會徵召的代理裁判費用將由各隊保證金中支出。 13.報名方式與注意事項:報名表需符合附件格式,以email網路郵件報名,並附上貴隊轉帳帳號後四碼,報名成功後會以手機簡訊通知。 報名截止時間與名單更動的期限是到2/15(日),在2/17(二)我們會將所有賽程與隊伍公告於網頁上。 活動網頁www.volleyball.com.tw 報名信箱service@volleyball.com.tw 14.活動備案:本會保留所有更動賽程的權利,若欲不可抗拒之因素影響賽程進行,將視情況隨時公告調整。 15.比賽注意事項: a.服裝:所有參賽隊伍須穿著單一服飾,並有單一格式號碼之運動服裝,否則不得參與該場賽事。 b.各隊五如不能依照賽程出賽獲派出隨隊裁判,請於賽前3天通知大會,寄信或電話通知皆可,詳細規定請詳閱比賽規章 活動負責人:白光哲 0920004989 報名表格式(請全部填寫) 球隊部分(請標註出隊長) 隊名 平常活動時間與活動場地 隊 員 名 單 1號 10號 2號 11號 3號 12號 4號 13號 5號 14號 6號 15號 7號 16號 8號 17號 9號 18號 連 絡 方 式 (請附上可以聯絡到各隊的通訊方式,含手機與電子信箱) 隊史簡介 繳費帳號後四碼『 』 (可於期限內另外寄信告知) 全民排球運動推廣協會 協會比賽規章 1. 地區分組 (1) 分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四大分區,因地理位置的便利性,每區可在細分數區。(目前試辦北區) (2) 每分區依隊數多寡由主辦單位分為數組,每組以8隊為原則。但主辦單位得視球隊登錄狀況調整各組隊數。 (3) 當該分區隊伍超過16隊時,該區即開始實行分級賽事。 2. 球隊登錄 (1) 每一球隊應依報附件之格式提出申請,並自行選擇球隊擬參加比賽之分區。 (2) 每一球隊僅可選擇單一分區進行單一球隊之登錄,不得在不同分區進行登錄。 (3) 每一球隊可登錄之隊員人數至多18名,至少6名,每場賽事的檢錄選手數至多12名,至少6名。 (4) 各隊隊員名單確定後,在任一季的賽事進行中不得更換隊員登錄名單。 (5) 每隊至少應包含隊長一名及隨隊裁判兩名。 (6) 在每球季與球季間,每隊可以再每季比賽準備期間,進行至多五名球員的名單更改登錄。 (7) 已登錄的球隊有申請「單球季停賽」並保留成績,或「退出聯賽」的權利。 (8) 協會有接受球隊登錄與否的權利。球隊有依協會公告進行比賽的義務。 3. 球員部分 (1) 任一球員僅能登錄於單一球隊,不得於不同球隊進行登錄。 (2) 球員參與比賽時,需著單一服飾,並有單一格式號碼之運動服裝,否則不得參與該場賽事。 (3) 球員參與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學生證備查,否則不得參與該場賽事。 (4) 未經登錄之球員,不得參賽。 (5) 未分級之前協會於球員登錄上不予限制,分級之後另予規定。 4. 隨隊裁判 (1) 各隊需有兩名隨隊裁判,由大會調度運用。若因故無法於分配之比賽場次中擔任裁判員之職務,應於比賽前三天覓妥代理人,並向主辦單位呈報。 (2) 各裁判員應於賽事舉行當天,於需吹判賽事場次10分鐘以前,向大會領取球員檢錄單、計分板、比賽用球與賽事比分記錄單。 (3) 各場比賽的主審裁判員應於比賽後將比賽結果回報現場負責人。 (4) 主審裁判員應自行攜帶比賽用哨,並向大會索取球員檢錄單。 (5) 副審裁判員應自行攜帶比賽用哨,並向大會索取計分板、比賽用球與賽事比分記錄單。 (6) 若因故臨時無法派出隨隊裁判員,可暫時聘用大會專屬裁判員代理該場賽事,需在賽前3天通知主辦單位,並支付每場次500元。 (7) 若比賽當天裁判員無故不至,除需支付500元代理裁判費用,該隊比賽積分得扣一分。 (8) 隨隊裁判有義務於開賽前驗明比賽球員的資格。 5. 隊長 (1) 各隊隊長應負責與該該區負責人依主辦單位所訂賽制協調比賽時間,並應於主辦單位所訂期限內完成該組之比賽。 6. 球隊義務 (1) 各隊應於每季賽事前繳交規定的金額,作為主辦單位舉辦比賽所需資金。 (2) 各隊應依賽程規定準時到場參加比賽,並指派隨隊裁判到場。各球隊需於指定賽程時間10分鐘以內,到場比賽。超過10分鐘不至視為棄權。 (3) 各隊球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參與比賽之權利。 (4) 隊長有協助裁判於開賽前驗明球員資格的義務。 7. 賽制: (1) 分純男子六人制與純女子兩人制兩組進行比賽,並採用國際最新排球規則。 (2) 勝負:每場比賽採三局兩勝、落地得分25分制。如果24:24平手時,須進行到先領先對方2分為勝(如26:24、27:25),無得分上限之限制。 (3) 賽制: A. 分組初賽:以八隊為一組,由各組之球隊進行單循環賽,勝一場得積分2分,負一場得績分0分,棄權一場得績分0分。各分組名次依績分多寡而定;績分相等時,以該組所有比賽勝局與負局之商數高者為勝;相等時,以該組所有比賽之正負分商數的多寡判定名次;如再相等,則由相關隊伍抽籤決定之。各組之前四名為勝部隊,後四名為敗部隊。 B. 分區複賽:(目前暫不實施) (a) 參賽資格: i. 分組初賽各組之勝部隊(各組之前四名)。 ii. 分組初賽各組之敗部隊(各組之後四名)依單敗淘汰制取出之四隊。 (b) 賽制:所有參賽隊伍依雙敗淘汰制進行複賽。但主辦單位得視參與複賽之隊數多寡進行調整。 C. 總決賽:(目前暫不實施) 由各分區複賽之前八名隊伍依雙敗淘汰制進行複賽。但主辦單位得視參與總決賽之隊數多寡與球場狀況進行調整。 (4) 大會保留更動賽制的權利。 (5) 比賽時間與比賽場地:詳大會公告。 8. 申訴 (1) 凡對選手資格問題疑慮或提出檢舉者,一律於賽前向主審裁判員提出申訴,開賽後即不予受理。 (2) 凡規則未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主審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3) 比賽進行中若不服裁判之判決意見者,得由其隊長十分鐘內書面向主審裁判員提出申訴,申訴書由隊長簽名後,向主辦單位提出,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可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4) 申訴以主辦單位之判決為終決。 9. 其他 (1) 主辦單位只提供場地及比賽球,參加比賽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2)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佈或修正之。 (3) 其他未規定之競賽規則,皆以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之排球規則為準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4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