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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HCUP 看板] 作者: shelleyqyy (圓圓) 看板: CHCUP 標題: [公告] 排球賽制 時間: Mon Jun 9 20:46:22 2008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9-30日、12月1日。 二、比賽地點:台灣大學。 三、報名人數:每隊最多可報名20人,當天可登錄12人。 四、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2005-2008國際排球規則。 五、比賽制度: 1.勝負判定: 預賽採循環積分制,各組取前兩名晉級複賽,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零 分,總積分多者獲勝。兩隊積分相同時,則比較兩隊對戰勝負,若三隊積分相同,則比 較相關隊伍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商者大者為勝;若商數相同時,勝局數除以負局數,商 者大者為勝;若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 2.比賽規則為落地得分制,三戰兩勝制(先勝兩局為勝,不打第三局)。 3.第一至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決勝局採15分,落地得分制,以先得15 分且至少領先兩分為勝。 4.局與局之間休息時間為2分鐘,若雙方皆同意直接比賽不休息,則裁判鳴笛後就正式開始 ;任何一方選擇要休息則暫停比賽,以裁判哨聲為準開始下一場比賽。(若遇賽程時間 延誤將減少休息時間為一分鐘)。 5.暫停由場內隊長或場外教練向副審提出,暫停時間為時30秒,一隊一局至多提出兩次暫 停。 6.每場比賽前20分鐘請各隊至檢錄臺領取輪轉表填寫。 7.比賽進行時,比賽隊伍需至少各派一位線審,若有爭議時,仍以主審為主。四強賽則由 大會指定。 8.依大會宣佈時間為準,比賽時間逾10分鐘後,出賽隊伍上場人數不足6人以棄賽論,或經 查獲以非登錄球員進行比賽,則該比賽無效,並沒收該比賽。如有沒收比賽情況發生, 則對手以兩局2:0比數以25:0;25:0獲勝。 七、注意事項 1.比賽前20分鐘,各比賽隊伍請攜帶出賽名單之所有球員的學生證及選手證至檢錄臺完成 球員登錄手續(若有雙棲球員無法同時登錄,必須先行告知)。若到達預定 比賽開始時間,比賽之球隊尚未向大會登錄,則沒收該隊比賽。 2.須有統一之比賽球衣(自由球員除外),球員球衣前後均須有號碼可提供辨識,沒有號碼 可以拒絕其出賽(可接受膠帶黏貼,須賽前黏貼完畢)。 3.自由球員列為先發球員,整個盃賽自由球員不能更換,其球衣顏色應與其他球員有明顯 分別。 3.為賽程之順利進行,非當場比賽之球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比賽已結束之球員應迅速 離開比賽場地回到休息區,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4.體保生及甲組球員合計至多一人場上比賽,登錄不限 5.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之,各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 6.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刻判定該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 7.若比賽中有疑問由場上隊長立刻向裁判反應,至下一球發球,判定已準。 8.選手可重複報名競賽項目,但如欲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 資格,無法出賽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大會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 。如因體力不堪負荷,不得向裁判要求休息或延遲比賽。 9.雙棲球員因賽程緊湊而無法於規定時間提早完成檢錄者,應於大會公布的該場比賽時間 五分鐘前,親自攜帶選手證至該場比賽之紀錄台補檢錄。 10.若該雙棲球員同時為兩場比賽之唯一球員,而無人可替補,因前場比賽結束時間延後而 無法完成下場比賽之檢錄,應於前場比賽結束時間起算五分鐘內攜帶選手證至下場比 賽檢錄。而賽程進行得於此狀況下順延開賽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八、申訴與裁判 1.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該場裁判作裁決。 2.裁判得以在賽前視現場情況做適度的規則改變。 3.如有不尊重裁判的行為,該隊取消比賽資格。 4.若不服可以依照申訴辦法申訴。 (1)對雙方比賽資格質疑之申請必須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進行,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球員則 該球員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比賽則取消該隊所有場次之相關成績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 (2)比賽過程中如對裁判的判決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申訴,可於事實發生15分鐘內,向檢錄臺 提交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一千元,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上訴至大會,由大會進行判決,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3)如申訴不符實情,則該隊須扣除保證金以示負責。 九、比賽用球:Mikasa 十、獎勵:取前3名頒發獎盃。 十一、大會保有更改、解釋、新增、刪減一切規則的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9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