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umen (買三送六呀....) 看板 S_Chien_Pei
標題 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組織章程
時間 Tue Aug 11 16:04:06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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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好像有人在問這個章程,其實我想會辦裡應該會有
(很久沒去了,不確定哩),最近剛好在整理東西,從滿佈灰塵的
夾子裡拿到這份章程原稿(六年前用九針點矩陣列表機印的..:b)
想想這份章程在建北會剛創立時,其實對於會務運作及社團評
鑑等各方面,都發揮了極大作用,但隨著時間過去,我想大概81
年以後入學的社團幹部可能都沒看過這份章程了吧(歷史直逼紅毛
城:b),現在再讓它「出土」一次,沒看過的要趕快膜拜一下,
以免下次它又消失,可能要等到徐懷鈺當總統時才會再出現了...:b
p.s.若仔細觀察章程內容,其有許多不合時宜之規定,亟待修改,
例如第25條之規定即是。
(本章程草擬者為洪馨蘭、黃俊生,經建北會籌備大會逐條審議通過)
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簡稱
「政大建北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會設立之宗旨為:
(一)提供會員學術討論及情感交流的園地。
(二)做為母校與會員之間聯繫的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之建中北一女校友,均為本會的當然
會員。
第五條 當然會員於完成入會手續之後,即取得本會正式會員的資格
。其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凡本校講師級以上(含)師長及本校畢業之校友,其為建中
北一女校友者,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之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享有得知本會訊息之權利。
第二節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會之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與動議權。
第九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享有下列之各項權利:
(一)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並對會長提
名之幹部行使同意權。
(二)得參加會長、副會長之競選與幹事會之運作。
(三)得參與幹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二)監督及質詢幹事會之運作。
(三)修改本會之章程。
(四)其他有關會務之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常會 於期初、期末召開之。
(二)臨時大會 依會長之提請或正式會員二十人以上之
連署請求得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正式會員之十分之一。
第十六條 若會員大會因故流會,而有重大事項待決時,可採行通訊投
票。通訊投票須有正式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表示意願,
始為有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幹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下設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綜理本會會務,並執
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其組織及職權如下:
(一)會長 有主持會員大會、召開幹部會議、綜理日常會務
,及協調各股運作之責。對外代表政大建北會,
對內為幹事會之最高負責人,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副會長 男、女副會長各一人。個別處理本會會務中單
屬建中、北一女校友之部分。並協助會長處理
會務。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時,得自兩位
副會長中擇一代理其職務。會長因故去職時,
由幹部會議推選副會長之其中一人繼任為會長
。
(三)秘書股 負責本會有關會議之籌措召開,與記錄及其保
管。並處理會員入會之事宜。
(四)文宣股 負責本會有關文書及宣傳之事務。
(五)總務股 負責總理會產及經費。
(六)公關股 負責代表幹事會向會員、學校及校外進行溝通
和交涉,並籌募本會活動之經費。
(七)活動股 負責本會有關康樂性活動之辦理。
(八)學術股 負責本會有關學術性活動之辦理。
以上各股各設股長一人。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所設置之人員為本會之職員。各股可設工作人員數
名。工作人員得列席幹部會議。
第十九條 會長任期一年,於每學年最後一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亦
同。
第二十條 除會長、副會長外,其餘職員任期亦為一年,由會長提名,
經大會同意後產生。
第二節 委員會
第廿一條 本會下設財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五人,負責本會單據、帳
目之查核,及評估本會之財務結構。
第廿二條 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半年,於會員大會中推舉非幹部之正式
會員五人擔任之。
第廿三條 大會或幹部會議得以決議方式設置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
。
第三節 分區及分組召集人
第廿四條 本會設分區召集人,負責區域性之會員聯絡事務。
第廿五條 分區以學院作為單位,共分文理學院、外語學院、法學院、
商學院、傳播學院五區,為常設。每區設分區召集人二名,
每學期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廿六條 各分區如會員人數眾多,得以學系為單位分組,並設分組召
集人。由各分區召集人提付幹部會議同意任命之。
第廿七條 各分區及分組得自行舉辦康樂性或學術性活動,活動股及學
術股應提供協助。唯其經費應自行負責。
第四節 幹部會議
第廿八條 幹部會議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時之日常會務。
第廿九條 幹部會議之成員包括職員、委員會召集人及各分區召集人。
此外,凡與議題有關之工作人員,均可列席。
第三十條 幹部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成員之二分之一。
第卅一條 幹部會議每月至少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第四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卅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會員大會同時具有解釋
章程之唯一有效權力。
第卅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有正式會員十分之一之聯署,經納入會員大
會提案討論之議程中,於下次大會獲五分之一正式會員出席
,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卅四條 議事新解一書中,凡不牴觸本會章程之部分,均適用於本會
。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之收入。
(二)會員及校友之捐助。
(三)學校之補助。
(四)廣告廠商之贊助。
(五)母校及其他地區建中、北一女校友會之捐助。
第卅六條 除前條各款所列之外,本會不接受其他個人或團體任何名義
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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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轉錄自政大貓空行館BBS站建北會板
最前面說...81年入學的...
又說是六年前...
那...這章程最晚也應該是75年寫的....
呼呼...好久了^^"
※ 編輯: celven 來自: 61.230.241.208 (02/25 02:31)
※ 編輯: celven 來自: 61.230.241.208 (02/25 02:32)
後來發現...明明第一屆就是81年...
那...不知道是學長的描述有語病還是我自己的解讀錯誤..
※ 編輯: celven 來自: 61.230.241.54 (02/28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