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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一筆土地,兩個繼承人X,Y A過逝後,並未去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那筆土地目前由A使用中 地價稅的繳稅通知,也是一直寄給A 現在行政執行處要執行A,B了 B都沒有收到課稅行政處分 自然也沒提復查決定、訴願,徨論行政訴訟 那想請問一下 B目前如果欲提起行政救濟 是該? 爭執沒有執行名義 但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還是確認執名義不存在? 訴之聲明是? 謝謝各位法律先進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