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筆土地,兩個繼承人X,Y
A過逝後,並未去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那筆土地目前由A使用中
地價稅的繳稅通知,也是一直寄給A
現在行政執行處要執行A,B了
B都沒有收到課稅行政處分
自然也沒提復查決定、訴願,徨論行政訴訟
那想請問一下
B目前如果欲提起行政救濟
是該?
爭執沒有執行名義
但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還是確認執名義不存在?
訴之聲明是?
謝謝各位法律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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