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PDC 看板]
作者: bahar (小美) 看板: NTU-PDC
標題: 第一屆全國街動街舞錦標賽
時間: Tue Sep 14 11:37:26 2004
第一屆全國運動街舞錦標賽競賽辦法
一、宗旨:為提倡青少年正常休閑娛樂,培養運動習慣,促進身體健康及享受快樂人生為宗旨。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市體育處,中華民國運動休閒協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運動與休閒協會
五、比賽時間與地點:
1. 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開幕典禮及正式比賽開
始。
2. 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一樓(台北市立體育館)
六、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十月十日止(通訊或親自報名)
七、報名辦法:
1. 請親自至中華民國運動與休閒協會。或以報值掛號郵寄
TO:(104)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五樓506室
中華民國運動與休閒協會 收
電話(02)8771-1466 鄭玉珍小姐 傳真:(02)8772-4341
2. 報名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均可組隊參加。
3. 報名費:報名時需繳交保證金壹千元,扣掉保險費(每人約50元)於比
賽結束後全數退回。
4. 人數限制:以團體為限,每隊以最少3人最多8人參加比賽,年齡及性別
不拘。(因時間因素,本次比賽限制為50隊,採先到先報名額滿為止。)報名時需同時繳交音樂帶。
☆ 凡報名者不得重複報名,經查證後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八、比賽規則:
1. 比賽時間:每組比賽以最少3分30秒,最多4分30秒為限時間不足或超過者皆扣總分5分。
2. 評分標準:總分一百分,評分原則如下:
整體表現:40分
創意 :20分
團隊服裝:20分
音樂製作:10分
動作難易度:10分
九、名次評定與獎勵:
1. 評分方式:
比賽設主任裁判一名,裁判四名。主任裁判負責審理分數將四位裁判之最高及最低分數去除,中間二位平均之分數為該隊之成績。如果中間二位裁判之分數相差10分以上,則主任裁判需召開會議予以協調。
2. 名次:錄取前三名予以鼓勵。
第一名:獎金6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一張。
第二名:獎金3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一張。
第三名:獎金1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一張。
另增設最佳人氣獎及最佳勇氣獎、最佳造型獎、最佳創意獎各一名,獎金參千元。
十、單位報到與領隊會議:
1. 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至十時三十分於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一樓(台北市體育館),辦理報到。
2. 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召開領隊會議及辦理抽籤手續。
3. 上午十一時領隊會議結束後依出場次序,各隊可進行排演。
十一、本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體委全字第0九三00一七0五四號函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質疑,以召開審判委員會議解釋為準。
運動街舞比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領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隊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數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字號 現職及單位 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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