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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學會監事會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制 定之。 第二條 監事會行使本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四條,監事會設監委主席一人,由期末會員大會選舉〈升 〉大四學生擔任下學期監委主席,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負責召開並主持監 事會。 另監事會設副監委主席一人,由監委主席指定大三監委擔任之。 監委主席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監委主席代行職權。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四條,監事會設委員七人(含主席、副主席),上學期為大 四設一人,大三設三人,大二設三人;下學期增設大一見習委員一人,其職權與 正式委員相同。 監事會委員〈含主席、副主席〉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監事會以監事會議為最高決議機關,監事會議以監委主席為主席。 監委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監委主席為主席。 監委主席、副監委主席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監委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六條,監事會之會議分為下列二種: 一、常會: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由總幹事諮請監委主席召開,或全體監委二分之一連署提請監委主 席召開。 第六條 監事會需經至少五位委員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七條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五條,監事會有如下職權: 一、監督幹事會之活動,注意是否違法或失職之。 二、監事會為行使職權,得向執行機關調閱有關資料,並得列席幹事會之會議及 要求幹事會提出報告。 另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五條第一款,監事會另有如下職權: 三、審查經濟系系學會預算、決算,並於審查後提交預算、決算報告逕付會員大 會三讀。 第八條 監事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05.153 ※ 編輯: chenhaonam 來自: 118.165.205.74 (02/22 16:18) ※ 編輯: chenhaonam 來自: 118.165.205.74 (02/22 16:25)
foolpchome:第三條 下學期監委是偶數 是不是某一年級要減少一人? 02/22 18:09
chenhaonam:對...其實偶數沒有關係~ 02/22 23:42
chenhaonam:議事規則我另外再補~就可以解決偶數的問題~ 02/22 23:42
※ 編輯: chenhaonam 來自: 140.119.234.95 (02/23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