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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行政法 課程性質: 群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詹鎮榮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 98/11/18 考試時限(Mins): 100分鐘 試題本文: 一、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災區居民、財物與公共設施損失慘重。 今行政院主導災後重建事宜。試針對下列涉及重建之相關措施,判斷是否應有法律保留 原則之適用(請以本題所設定之事實為作答基礎,忽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業 經立法院制定並公布實行之法治現況)? 1.設置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俾推動災區重建工作 2.土地或房舍因颱風而滅失者,依市價發放原所有權人補償金 3.於課徵所得稅時,向災區居民除外之其他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開徵「重建捐」之附加捐, 以開闢災區重建所必要之財政來源 4.輔導失業之災區居民就業 二、承上題事實,有鑑於莫拉克颱風來襲之所以會造成南台灣如此重大損害,除風雨 驚人,為歷年所未見之天災外,更有人為之違法濫行採取山坡地,造成植被消失,加劇 土石流嚴重性之人禍因素在內。是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遂指示 主管機關加強違法開採山坡地之取締工作。某甲為高雄縣山區某災區居民,於災後返回 家鄉後,在住居地附近違法開墾公有山坡地,種植蔬果販售,以維持生計。高雄縣政府 經查緝發現某甲之違章事實,遂以某甲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在公有或他 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植、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規定,遂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移送法辦。甲不服,主張颱風前滿山遍野的違法墾植,縣政 府放任不管,憲在颱風後反而加強執法,且不啻是斷絕其生計。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 由? 三、某甲參加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總成績為49.67分, 未達及格標準50.00分,致未獲及格。於收受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申請複 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經考選部調出各科目試卷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 績亦與成績即結果通知書所載相符。甲不服,遂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在訴訟聲明中 ,甲主張:考選部於「施工法」第2、7題評分標準有所疑義,。並無「空白」或是「錯 得相當離譜」的情況,論述方向及內容皆有提及相關重點,此兩題之評分顯有違一般之專 業評分標準。試問:行政法院受理本案中,得否就甲之聲明,「施工法」一顆之評分,進 行實質審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