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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證據法 課程性質:組相對必修 課程範圍: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 開課教師:何賴傑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5/26 考試時限(Mins):110mins 試題本文: 警員P接獲線報稱甲常在公廁內施用毒品,P循線埋伏果然發現甲犯行,甲因而被以現行犯 逮捕。在警局製作筆錄時,P忘了依刑事訴訴法第95條對甲為權利告知,甲仍自白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偵訊中,甲支手機響起,P不待甲同意,即拿起甲手機接聽,P聽到乙 要向甲購買毒品,即佯裝是甲,並允諾出售毒品給乙並約定翌日交易。翌日,乙依約前往 ,為P當場逮捕。P以證人身分詢問乙,但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乙即自白自己施用毒品 並供述毒品皆係向甲購買。P詢問乙時,甲並不在場。P又擅自察看甲手機內的簡訊,又發 現有人以簡訊向甲表示欲購買毒品。P即以甲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罪解送檢察官S。檢察官 S以乙施用毒品而以被告地位傳喚乙到庭,經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為權利告知,乙不但自白 施用毒品,也供述甲販賣毒品。甲則向檢察官自白施用毒品,但否認販賣毒品。檢察官最 後仍起訴甲販賣毒品罪及施用毒品罪。審判時,法官R以以為證人傳喚到庭,乙經具結後, 仍供述甲反賣毒品,甲則當場否認並詰問乙。甲只自白施用毒品,但仍否認販賣毒品。法 官最後以乙在警察P面前之陳述、乙在檢察官S面前之陳述、乙在法官面前之陳述、從甲手 機簡訊所翻拍之照片,判決甲販賣毒品有罪,又以甲向警察、檢察官、法官自白施用毒品 及甲尿液有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判甲施用毒品有罪。 (要引法條、論述要有詳細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