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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法債總 開課教師: 王千維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10/6/24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1.政治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甲,於以所開設的腳踏車店發現一部二手的越野自行車,甚 為喜愛。乙向甲開價新台幣1000,甲亦欣然表示同意,甲與乙於是成立買賣契約。甲同時 亦率先付予乙新台幣400元,雙方並約定,就剩餘之新台幣600元之價金,甲則於三日後乙 交車時再行支付。惟此間卻有另一政治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之學生丙,亦於乙觸發現此一二 手越野自行車,丙愛不釋手,恨不得立即擁抱該車,於是丙向乙出價新台幣1500元,乙則 禁不起如此高價之誘惑,亦與丙成立買賣契約,丙當場給付新台幣1500元之現金予乙,乙 同時亦將該車之所有權移轉與丙並交付該車。 三日後,甲向乙請求交付該越野自行車,乙則告知甲有關該車已出售予丙並已移轉所有權 之情事,乙同時並退回甲前曾給付之新台幣400元。對於乙如此缺乏誠信,甲憤怒異常, 甲認為乙應全數給付自丙處所得之新台幣1500元價金做為補償,而非僅新台幣400元而已 。 試問,此時甲與乙之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2.甲擁有一處綠地,開放供鄰近居民休憩運動之用。每日早晨皆有民眾至該綠地練習高爾 夫球,因此偶有高爾夫球擊破鄰近住戶之玻璃窗,受害之民眾屢向甲抗議,甲皆不為所動 。不料,於6月24日清晨丙依慣例至該綠地練球,其所擊出之高爾夫球打破丁家的玻璃窗 ,玻璃碎片刺入丁的左眼而致失明。試問,此時丁得向何人請求賠償損害? -- PTT終於有社會學版了 Sociolog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