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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8.11.04 考試時限(Mins): 120 Mins 試題本文: 壹、甲(住所台東)向乙美容中心(分部設於台東)購買電波拉皮美容   課程一組,特價新台幣 15 萬元。事後甲向乙公司表示欲解除契約,   而乙拒不還款。甲向台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價金 15 萬   元,乙乃向台東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狀,敘明兩造之定型化契約第十   條約定,「如有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抗辯應將本件訴訟逕行移送有管轄權之台北地方法院。試問:台東   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原告甲於管轄權應如何主張?(25%) 貳、甲主張其債務人乙為脫產,虛偽將乙名下之土地出售,並移轉所有   權予丙,乃在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丙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屬通謀虛偽而不存在,因而乃代位乙向丙請求「塗銷乙之所有權登   記」,其請求權依據則分別援引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經查系爭 土地位於桃園,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參、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審判之基礎與性質為何,請說明其發展(實質    當事人概念至形式當事人概念),及與當事人適格認定之關係。 (二)甲主張其為「高氏祭祀公業」(未經財團法人登記)選任之管理人,    以乙承租人為被告,請求乙給付租金20萬元,乙抗辯甲非該祭祀    公業之合法選定之管理人。法院調查發現甲非管理人,應如何處理?    (請分別依實務及學說見解說明之) (三)依前例,如甲為「高氏祭祀公業」之真正管理人,起訴時原告記載    為「高氏祭祀公業」另記載「管理人甲」,且由甲出庭為訴訟行為,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肆、甲主張四川餐廳向其購買鮑魚一批,總計二十萬元尚未給付,請求   餐廳應給付二十萬元。經查該餐廳為乙丙丁三人合夥,甲起訴時發   現該餐廳現址已人去樓空,但乙仍有財產。試問:甲應以何人為被   告?(請分別依實務見解作答並評析之)(20%)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9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