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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9.01.09 考試時限(Mins): 120 Mins 試題本文: 一、甲主張其行經指南路二段路口時,因乙超速駕車闖紅燈至撞擊甲,甲因而受 傷,甲乃以乙之僱用人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賠償甲所受之損害合計新台幣五 十萬元。 (一)甲起訴後,乙即提出書狀表明為輔助丙而為訴訟參加,並於審理程序中自 認其有闖紅燈之事實,試問就乙自認之事實,對甲之效力為何?(15%) (二)如法院判決丙應賠償甲新台幣四十萬元,丙向法院具狀捨棄上訴權,參加 人乙可否以丙之名義提起第二審上訴?(15%) 二、甲主張其向乙貿易公司購買貨品一批,惟該貨品因未經定色處裡,致有褪色 之瑕疵,向乙主張解除契約,起訴請求乙應負返還已付之償金新台幣五百萬元。 訴訟中提起製造貨品之丙具狀參加訴訟,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批貨品已經定色 處理。法院審理後以該批貨品有褪色之瑕疵,判決乙應返還甲償金五百萬元確 定。試問:如以嗣後向丙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原甲乙間確定判決對乙丙 間訴訟之效力為何?(25%)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丁主張丙為乙丁之婚外 情而生,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丁間父子法律關係存在,試問: (一)丁之起訴是否具有民訴247條第一項之確認利益?(15%) (二)確認利益應如何認定?如不具確認利益,依實務見解及學說應如何判決? (15%) (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 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 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 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 即屬所謂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試評論本件判決之見解(15%)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