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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債編導論、契約成立、締約上過失、代理、無因管理 開課教師:楊芳賢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二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11/15 考試時限(Mins):一百二十分鐘 試題本文: 一、甲將公寓一間出租給乙,每月租金二萬元。乙之妻子丙因中秋節來臨,故在屋內烤肉 ,因看電視而未注意爐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屋全毀。(各10%,共20%) (一)假設乙僅有抽象輕過失,且出租人甲係經營不動產出租之業者,並係以定型化契約 條款之規定排除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之適用,試問: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應如何適 用法律?又最高法院此一見解是否符合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二)若乙四歲之兒子丁,某日在家玩耍時,因該公寓地磚剝落,致遭刮傷,鮮血如注, 經送醫急救。試問:丁對甲有何權利可得主張? 二、甲十八歲,就讀某高中,因高二下學期成績不理想,遭父親責備,並發生爭執,乃離 家出走,借住友人家中,並在某家電用品店打工。甲打工三週後,甲父尋獲甲,經長談後 ,甲同意完成高中學業,甲父並要求該商店給付甲工作三週之薪資。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各10%,共20%) (一)甲之代理權,依法何時消滅? (二)若甲任職該商店期間,擅自提高某件小家電價格並賣給不知情之顧客,並在銀貨兩 訖後,將差價現金放入自己口袋。試問在該商店發現之後,對甲有何權利可得主張? 三、成年人甲因為失戀痛苦不堪忍受,決意割腕後引爆瓦斯自殺。某日甲向瓦斯行叫來瓦 斯數桶。樓下小兒科診所護士發現瓦斯行頻繁送瓦斯之情況有異,遂告知與甲同住於同一 棟大樓的僱主即醫生乙,乙即會同正巧巡邏回座的大樓管理員丙上樓查看。乙透過窗戶發 現甲欲自殺之事實,見情況緊急,破窗入內搶救。不料,甲死意已決而拒絕乙與丙之搭救 ,丙不得已,情急之下以警棍打昏甲搶下刀子與打火機,同時造成其頭部外傷,順利將甲 及時拖救出屋,乙則是千鈞一髮防止瓦斯氣爆,但丙亦告中度灼傷,住院月餘始告痊癒。 又當時,丙與乙緊急將甲送回乙之診所救治。急救過程中,甲求死心意堅決,一直要求乙 不要救他,但經乙之急救與治療,甲之身體逐漸恢復健康。丙亦經住院多時,始告痊癒。 請問下列當事人之主張,依法有無理由:(各10%,共40%) (一)丙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 (二)丙請求甲支付救命報酬? (三)甲對乙請求賠償家中窗戶損壞?甲對丙請求頭部受傷之損害? (四)乙請求甲支付相關之醫療費用? 四、甲患有口吃,某一夏日甲走到乙之雜貨商店門口,對乙指著乙門口放有冷藏飲料的冰 箱表示,「買…」,乙聽到後立刻用開瓶器打開一瓶玻璃裝的可口可樂交付給甲,此時, 甲才說完「買…一瓶,多少錢?」,乙表示三十元,甲表示太貴了,不買了。試問:甲乙 雙方當事人是否成立一瓶可樂的買賣契約?(10%)又乙就開啟的可樂對甲可能有何請求權 依據可得主張何等內容之權利?(10%) 註: (1) 得參閱小六法全書 (2) 若有涉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部分,請點到為止即可,不要用太多時間作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1.108
poweroscar:推眼鏡姐姐XD 11/23 23:25
Dragonyang:第四題是一個笑話吧XD 06/20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