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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核心科目 課程範圍:法律行為到意思表示的解釋(吧) 開課教師:王千維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一丙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01/11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試題本文: 1.甲與乙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擁有之A車出賣予乙,價金新台幣十萬 元,甲與乙同時亦通謀虛偽而為A車所有權之移轉。惟乙於取得A車之占有後, 為籌措赴歐洲遊學之費用,竟將A車再行出賣予丙,價金新台幣十六萬元,乙 丙間同時並為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丙對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並不知情。 稍後,甲以所有權人之身分向丙請求返還A車,丙即斷然拒絕。丙同時亦拒絕乙 新台幣十六萬元價金之請求。 試問,甲向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乙向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2.甲從乙自行車公司所刊載的廣告上發現一款登山自行車甚為喜愛,惟因甲須專  心準備研究所入學考試,所以商請其好友丙代為填具訂購單並寄往乙公司。數  日後,乙公司送來一部兒童自行車,同時向甲請求新臺幣一萬元之價金,甲於  錯愕之餘,當然拒絕付款。  經查,丙於訂購單上僅填具產品代號:DS-103,並未註明產品名稱。實際上,  DS-103乃係兒童自行車之代號,甲所心儀的登山自行車其代號實際上是DS-108。 試問,此時甲是否應給付該新臺幣一萬元之價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48.20 ※ 編輯: fadefor 來自: 218.161.48.20 (01/11 18:37)
pingchiehchu:原PO是個可愛的正妹<3<3<3 01/17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