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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訴法 課程範圍:訴訟條件、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開課教師:何賴傑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05/16 考試時限(Mins):70(不確定) 試題本文: 檢察官起訴甲殺人罪。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訊問被告是否要認罪?甲表示,是被害人先 拿菜刀要殺伊,伊不得已反擊,不小心菜刀砍到被害人,伊只是自衛。受命法官再問甲及 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書所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意見?辯護人主張警察違法搜索,所 扣證物無證明能力。受命法官曉諭兩造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檢察官主張甲對被害人平日 即有家暴行為,此次也是因為家暴而殺人,請求傳喚甲之子女出庭作證甲有家暴問題。辯 護人反對,認為有無家暴與本次殺人行為無關,不須傳喚。辯護人並表示,並無證據要聲 請調查,如有,將來到審判期日再聲請。關於證據調查之範圍之範圍,檢察官主張,被告 已經承認殺人,只是主張正當防衛,對殺人事實不必再調查。辯護人反對,認為被告沒有 承認殺人事實,應該要就全部事實調查證據。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檢察官主張,被告已 經承認殺人事實,就此部分,應該先訊問被告,其後再調查其他證據。辯護人主張,其他 證據應該要先調查,被告陳述應該是最後調查。最後,受命法官裁示,(1)警察違法搜索, 所扣證物無證據能力;(2)傳喚甲之子女到庭接受詰問甲有無家暴,但因該部份涉及被告量 刑事由,應於調查程序之最後階段調查。(3)被告是否承認殺人事實,兩造有爭議,審判 期日仍應調查被告殺人事實,此部分於審判期日時先訊問被告。(4)辯護人如要聲請調查 證據,如造成審判拖延,法官會以第163之2第1項駁回聲請。請評釋受命法官裁定之合法 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