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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 楊淑文 老師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09.05.12 考試時限(Mins): 120 mins 試題本文: 壹、甲主張其向乙購買土地一筆,係因乙保證可以農會名義建築房屋,嗣   後發現土地為垃圾場保留地,乃去函向乙表示依民法92條規定撤銷   買賣契約,並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試問:就本件訴訟何人應負客觀舉證責任?(20%) 貳、乙持有甲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乙向法院聲請裁   定就本票為強制執行,甲乃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本票   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因事實則主張本票雖為甲所簽發,以   支付甲對乙購買土地價金之擔保,但買賣契約已依法解除,故甲對乙   不負給付票款之債務。試問:就本件確認訴訟應由何人負客觀舉證責   任?(25%) 參、甲接受乙醫師為其施行右手食指無名指手術,並簽立手術同意書。術   後發現乙醫師所施行之範圍為中指與無名指,乙醫師謂實則甲之中指   亦有肌腱炎,故予以一併開刀手術。嗣後甲以乙醫師與丙醫院為被   告,起訴請求乙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及第188條連帶對其賠償   損害50萬元。試問:甲可援引何項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舉證責任分   配之學說,以避免其可能無法證明第184條第一項前段關於「 故意過   失」及 「 損害範圍」等構成要件事實而生敗訴之風險?(25%) 肆、下列事項法院是否有闡明之義務? (一)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買賣價金,法官於卷證資料發現原告甲訂立   買賣契約時並未告知本筆土地為垃圾場保留地,有詐欺被告乙之可疑,惟被   告乙並未就相關事實為抗辯。(15%) (二)原告甲起訴主張請求被告乙應本於不完全給付及民法第359條規定修補其   所購買房屋之漏水情形,乙抗辯甲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援引不完全給付   之規定請求修補漏水而生之費用。如法院實務見解認民法第227與359條規   定可自由競合,就此見解應否闡明?(15%) 注意事項: ※得參閱未註記之小六法 ※答案卷請橫寫,並附理由及法條 ※交卷時請依序簽到、繳回題目卷及答案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00.239